對於監視錄影器逕行舉發違規停車之論點有二:其一,超速可以使用測速照相,同理違規停車自得以錄影監視器為之;其次,於公共場所並無隱私權可言。但是,上開論據明顯違反依法行政原則與比例原則,分析如下:
2015/04/29
2013/03/12
公投不在籍投票已有法源?
蘇友辰律師於中國時報102年3月7日18A版投書表示「公投不在籍投票 已有法源」認為得依據已經成為國內法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公政公約》)第25條規定、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1996年所作成的第25號《參與政事和投票的權利》一般性意見在第11點表示:「國家必須採取有效措施,
2012/12/08
從旺中案、收購壹傳媒及陳為廷事件,思索傳統媒體的話語權旁落
無疑地,今年下半年的台灣社會,非常精采,而精采的焦點正是在媒體。從旺中案、收購壹傳媒及陳為廷事件,讓人見識到台灣民主開放後,所累積出的公民社會(Civil Society)能力與新傳播工具的散布威力。也讓人了解傳統媒體的話語權旁落。
2012/08/12
2012/08/08
錢,不是留住人才、吸引人才的唯一方法
當各國紛紛以高薪挖角台灣腦力,行政院企圖鬆綁法規、總統提出幫大學教授及中研院研發人才加薪時,我們不禁要問:薪水的高低,真的是台灣人才流失、無法吸引國際人才的關鍵因素嗎?
錢學森放棄美國優渥的生活回到中國;李國鼎先生拒絕美國國際開發總署的高薪研聘;張忠謀先生受邀返回台灣;霍德明、巫和懋和朱家祥等三位教授,離開台灣學界前往北京大學發展,顯然都不是單純因為錢的因素。
對於人才而言,真正重要的是表現的舞台、是未來願景及發展性。錢,只是參考因素罷了,並不是讓人才願意離開舒適圈,奮力一搏的關鍵原因。
如果我們依靠金錢來吸引、留住人才,當別國發動更凌厲的金錢攻勢時,人才必將選擇出價更高的國家或國際研究機構,而我們也必須面對價格挖角與競爭的窘境。
事實上,台灣的問題出在政府的產業政策、目前的產業結構與社會環境。詳言之,政府欠缺明確的產業政策,現有的產業結構只追求降低成本,不思升級;社會又欠缺鼓勵創新、創意與創業的環境,如何能夠吸引外國人才、留住本國腦力呢?
畢竟,我們不可能在金錢戰爭中贏過歐美、中國、新加坡與香港。因此,提出明確的產業政策,調整目前的產業結構,改善社會環境,才是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為我國效力的不二法門。
2012/03/19
公職律師真的可以疏減流浪律師問題嗎?
報載,律師全聯會與民間司改會等民間團體表示可透過招考公職律師疏減流浪律師問題,更有甚者認為全台目前共有12000多名執業律師,但委任訴訟案件一年卻不到1000件,僧多粥少,有律師一年可能接不到一件案子。
2012/01/11
一個冬季,二場喪禮
總覺得寥寥數語,就把人的一生做最後的總結,似乎很不真實。2個同學沒走過2011年,在最後1個月,分別辭世。兩場告別式,雖然見到很多超過15年沒見的國中同學,不過在這種場合見面,總是讓人感傷。
當年同窗的時候,我絕對想不到,他們會用這種方式離席,想留下些什麼,卻似乎無法挽留,看著他們的照片,捻香祈願一路好走。
附記:我居然遇到我的沈佳宜,13年不見,我居然沒有一眼認出她,看來我真的已經完全的放下了。
百年最後一日 婦人跳樓亡
卅一歲宋姓女子疑因憂鬱症纏身,昨天下午五時左右趁丈夫外出理髮,從汀州路大樓十二樓樓頂跳下自殺,當場傷重不治。由於昨天是民國一百年的最後一天,家屬指認時悲痛不已,不解宋女為何選在最後一天尋短。
資料來源:中國時報(2012.01.01)
13樓高貪快跨躍 洗窗工摔死北市一名洗窗工人昨上午與同事清洗大樓外牆,準備清洗另面牆時,他疑似貪圖方便,向同事說了一句:「我要直接跳過去!」不顧一旁同事勸阻,語畢就往十三樓頂外牆跨越,未料竟失足直墜一樓,當場爆頭枉死,同事目睹慘劇難過地說:「就叫他走後面啦,怎麼不走呢?」 「我跳得過去」 警方調查,失足墜樓身亡的男子王騰棋(三十二歲)未婚,已有十多年洗窗經驗,他從上周六起,與另名胡姓同事(約五十歲),負責北市松江路一百六十六號一棟大樓外牆清潔工作,預計明天結束清洗作業。 豈料,昨早十時許,兩人清洗完一面大牆後,欲將頂樓吊掛設備移到另面牆,他疑貪快直跨頂樓外牆墜樓不治。 胡男說,當時他們欲將兩個固定吊架往左移,以清洗另面牆,怎知王男卻突然表示要跳過去,他見狀連忙阻攔頻呼:「後面有路可以走啊?」但王男回一句:「沒關係,我跳得過去啦!」轉身就跳,疑似沒站穩直墜一樓,胡男遺憾地不解頻說:「明明有路,真不懂他為何要跨過那邊?」資料來源:蘋果日報(2011.12.20.)
2011/12/27
記者真好釣
某報日昨以「主播真好釣」為題,報導某電視台女主播在平安夜與網友在bbs對話內容,以及該名女主播的感情世界與私生活,顯失質報風骨。
臺灣媒體競爭激烈,傳統質報為了與八卦小報競爭,跑線記者每日均必須交出大量的新聞稿。
雖然,網路與社群媒體,早已成為新的訊息集散中心。而傳統媒體從網路等新興媒體擷取資訊,乃是其面對新興媒體的挑戰,所做的回應與改革。
但是,這並非傳統媒體可以偷懶的藉口。傳統媒體面對新媒體的衝擊,仍能吸引閱聽者的重要因素,在於其獨特的新聞觀點與作為媒體的公信力。因此,傳統媒體只是養著記者,每天埋伏在bbs等新興媒體上尋找新聞題材,把新興媒體當作新聞製造機與新聞來源,稍做增加刪改與編排,即見諸報端,而忽視媒體應盡的查證義務與新聞觀察角度,忘記自己的社會責任與把關者的角色,容忍腥羶色橫行於媒體,則傳統媒體終將被新興媒體所淘汰。
延伸閱讀:中國時報 「主播真好釣」 楊伊湄調情網友挨轟失專業(2011.12.26)
2011/12/11
2011/12/08
綁約3年,真的可以留住人才嗎?
報載,高普考綁約1年即可申請轉調,導致開缺用人機關無法留住人才。因此,考選部研擬將高普考錄取榜約年限從1年延長3年。但是,綁約3年,真的可以為開缺機關留住人才嗎?
實則,開缺機關無法留住人才的主因,不在於綁約年限過短,而在於機關本身,可能是工作條件、工作環境或工作量;也可能是該職缺的工作性質與內容,需具備一定的公務經驗與公職歷練,方可勝任,而不適合由初任公務人員擔任;更可能是因為個人的性向不適合從事該項工作...等等,不一而足。考選部不檢討上開原因,反而選擇犧牲初任公務人員的權益,企圖以最簡單的延長綁約年限,控管人力。此舉無疑是捨本逐末,緣木求魚。
因此,本文以為考選部應徹底檢討,用人機關留不住人才的主因為何?並進一步分析,哪些職務或工作內容不適合由初任公務員擔任,只能透過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的網站徵才,如此方能幫助初任公務人員的新鮮人適應行政機關的文化與工作環境,並留住人才,維持機關公務之日常運作與組織安定。
2011/09/24
國考出包 影響國家競爭力
2011/08/31
2011/04/11
大法官提名人選的爭議
總統府於3月30日晚間初次公布4 名大法官提名人選名單,分別為邵燕玲、陳璧玉、黃璽君、羅昌發。31日邵燕玲法官請辭後,改提名湯德宗教授。馬總統、蕭副總統與賴院長均為此事道歉。當輿論還在為馬總統在提名前,是否已知悉邵法官承審性侵害爭議案件時,陳璧玉所長引發其任職於最高法院法官期間,擁有美國永久居留權之爭議。雖然,陳所長認為「自己無雙重國籍問題,法律上是合法的。」但是,人民對於大法官人選的道德標準,僅是合法而已嗎?
雖然,總統府表示,大法官提名是總統在憲法上的權力,提名時均有全盤考量,歡迎並期待立法院與社會各界嚴格檢驗被提名人。但是,當眾人尊重並信任總統的大法官提名權時,總統是否也同樣重視自己的職權呢?在司法院進行幕僚作業、徵詢、過濾出11位人選,送交總統府的大法官提名審薦小組討論提交9位候選名單,最後由總統勾選4位提名人的層層把關下,卻仍引發如此多的爭議與質疑。讓人不禁想起,當年司法院長林洋港先生一席:「司法像皇后的貞操,不容懷疑。」的發言。
信任是領導的基礎,信任帶來更多的信任,不信任滋養更多的不信任。司法是社會最後一道防線,而大法官的提名人選卻接連引發爭議,人民對於司法官提名人選的不信任,又如何能信服其在爭議案件所作成的解釋呢?長久以往,不僅傷害人民對於總統的信任感,也傷害人民對於司法的信服度,讓人惋惜。
2010/12/15
政務官的法律責任?
依據報載,立法院初審通過政務人員法草案的「大嘴巴條款」,政務官若失言應下台負責。關中院長也表示,政治人物常犯兩個錯誤,一是失言,二是圓謊,如果犯錯還要強辯,推卸責任,問題就會比較嚴重。
而依據民國98年版的政務人員人員法草案第21條第2項規定:「政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辭職以示負責:……三、因言行重大瑕疵,影響其聲譽及政府形象者。……」認為如果政務人員有言行重大瑕疵,影響其聲譽及政府形象,應辭職以示負責。
惟就此一條文觀察,如何落實,則充滿不確定性。首先,何謂言行重大瑕疵?除關院長所提的失言、圓謊之外,是否還有其他情形。其次,影響其聲譽及政府形象的判斷標準為何?是否只要一經媒體批露,均屬影響聲譽及政府形象。最後,則是法律效果的部份,雖然條文規定「應」辭職,如果該名政務人員不辭職,是否有相應的法律效果,或是處罰規定。實則,政務官隨政策成敗負政治責任,事務官負責日常事務之執行,負法律責任。乃是政務官與事務官的區別標準。既然如此,政務官之去留,由其上級長官直接予以任免,或由其自動請辭即可,又何需法律規定呢?
既然該條文有上述不足之處與疑義,寄望銓敘部與立法院能對該條文之規定予以重新審視,以期為善我國政務官之體制。
延伸閱讀01:聯合報 關中「失言、圓謊 政治人物2大錯」(2010.12.15.)
延伸閱讀02:中國時報 熱門話題-大嘴巴條款不夠周延(2010.12.17.)
2010/10/28
財團咆哮 文官沈淪
報載遠東集團總裁徐旭東先生於下班時間,在飯店內闢室就sogo經營權登記案,對經濟部商業司官員咆哮一事。雖然經濟部長以「溝通」一詞含混帶過,而報章媒體則把焦點放在文官尊嚴遭受踐踏。
實則,有三個更嚴肅的問題沒有被討論:文官專業性、行政中立性與禁止片面接觸原則。首先,當行政處分的當事人可以在行政決定作成之前,把有決定權限的官員叫到指定地點大聲咆哮,此時如何期待官員可以作成專業、正確的決定,此時,文官專業性與行政處分可信賴性將蕩然無存。其次,如果財團、大老闆、有錢人可以在下班時間,私下在指定場所與特定官員見面,則人民如何相信行政機關作成的決定不會偏向有錢人,如何相信官員可以公正客觀的作成決定,而不會偏袒有錢人,同時也加深人民對於官商勾結的疑慮。這樣的想法,對於行政中立性的傷害,不言可喻。同時,也違反行政中立法上公務員應公正執行職務之要求(第4條)。最後,官員私下闢室與行政處分的當事人為程序外接觸,既未作成書面紀錄,也未對其他人公開。原則上,此一接觸即已嚴重違反行政程序法上之禁止片面接觸原則(第47條)。
此一個案,除了違反依法行政原則之外,對照公務員的核心價值「廉正、忠誠、專業、效能、關懷」,無疑是最大的諷刺,也值得台灣公務人員深刻反省,如何建立公務人員的職業神聖性與榮譽性。
延伸閱讀01:中時 邱毅爆料:徐旭東咆哮商業司長 經長:確有溝通(2010.10.27.)
延伸閱讀02:中時 施顏祥:會談場所官署優先(2010.10.27.)
延伸閱讀03:中時 徐旭東飆官?施顏祥:是溝通 未來訂規範(2010.10.27.)
2010/10/12
府設立人權諮詢委員會 我反對
總統在今年的雙十國慶演說中提到,「 總統府將成立人權諮詢委員會,……邀集政府與民間人士, 一同探討、規畫人權政策,定期發表人權報告,提升台灣人權水準。 」此舉在藍綠之間引發正反兩面的激烈辯論。91年時扁政府即提出 設立「人權委員會」的主張,但無疾而終。8年後, 馬政府捲土重來,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 利國際公約施行法」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8條之規定 ,將在總統府下設立「人權諮詢委員會」。
總統重視國家人權品質,保障人民基本權利,固然是好事。但是,在總統府下設立此一組織,恐有總統擴權之疑慮,有違我國憲法「 雙首長制」之精神。雖然,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4項之規定, 總統具有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之決定權。但是, 依據馬總統過去的言論,上開權力向來限於兩岸、外交、國防, 人權不在其內。而總統卻大張旗鼓的成立人權諮詢委員會, 規劃人權政策並定期審議國家人權報告。該新聞稿中, 雖一再揭示該委員會僅具諮詢性質,但是在我國現實政治操作, 實質上趨近於「總統制」的情況下, 該委員會做成的任何審議或決定,是否真的僅具有諮詢性質, 讓人存疑。
此外,尚有一個更大的疑慮,就是總統擴權。將原本屬於行政、 監察的權限,納入自己的權力範圍,除了造成權限劃分不易之外, 更可能造成人權多頭馬車的情況,反而傷害保障人權的美意, 希望總統能夠站在人權立國的角度慎重考量。
2010/09/13
後續關於罷免法官的相關問題
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22號性侵害案件判決,在媒體與輿論紛紛擾擾下。其實,真正被論及的問題只有一個,就是「年僅6歲女童怎麼可能有意願同意性交呢?」。並以此為由,認為做成本案判決的法官都是恐龍,都應該罷免。
這其實是一個「假命題」。當眾人均認為「年僅6歲女童不可能有同意性交的意願」時,這時候必須一併思考「難道年僅6歲女童就一定沒有同意性交的意願嗎?」簡單的說,大家想當然耳認為「年僅6歲女童不可能有同意性交的意願」,似乎欠缺具體的理由與說明。詳言之,如果6歲女童沒有同意性交意願的可能性,則到底幾歲的女童才有同意性交的意願,則7歲呢?14歲呢?還是18歲?有同意性交的意願。這個問題,似乎沒有人可以本於專業、實證的論點予以明確說明。而上開判決內容以觀,似乎亦未曾就此事向兒童心理學家或是社工人員請求鑑定或協助。則有論者逕行批評現行法之規定不當,似乎還有進一步商榷的餘地。且該判決針對惟一的目擊證人,僅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的傳聞例外,使其於審判外之供述具有證據能力,而未讓其到庭陳述,似亦有違直接審理原則之基本精神。
另外,最高法院也快速回應人民的聲音,在99年9月7日作成99年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認為如果是7歲以上未滿14歲,而係合意而為性交者,應適用刑法第227條第1項之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罪;惟若與7歲以上未滿14歲之人非合意而為性交,或與係未滿七歲之人為性交者,則基於對未滿14歲男女之保護,均屬「以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而為,應適用 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加重強制性交罪。
此項決議最大的問題在於,是否違反被害人意願此項主觀要素,可以透過「年齡」此一客觀事實加以認定。無疑地混淆主觀與客觀的界線。此項司法造法的結果,既扭曲罪行法定原則的基本精神,也逾越了立法者的本意。本文認為並不可採。
在判決仍有疑義,尚未確定之際,最高法院驟然以決議指導第二審法院判決使否妥適,不無疑義。立法者在尚未釐清責任之際,即火速提案修法,如此立法品質堪憂。無怪乎人民對於司法部門與立法部門缺乏信賴。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
本文在此感謝Mr.R的指教,他總是像國王新衣寓言中的孩子一般,釐清我的盲點,指正我的錯誤,在此一併感謝。
2010/08/26
罷免法官 理盲社會
看著報紙上斗大的標題,輿論一面倒的針對特定個案,批評高雄地方法院的性侵害判決。
雖然高雄地院表示,社會誤認承審法官是以被害女童同意情況下發生關係,此案並無證據顯示嫌犯有強暴脅迫行為,因此無法用加重強制性交罪來求刑,檢察官也無提出任何證據證明,法官才會在「罪疑唯輕」的原則下判決。但是,倒底有多少人能夠理解,此案真正的問題,出在刑事訴訟法的「證據」,而非刑法的「違反其意願」。
當眾人只憑著判決的結果,以個人的正義觀指摘法官、批評判決內容不食人間煙火的同時,到底有多少人曾經詳細的閱讀過判決書的內容;到底有誰比實際上審理該案,詳閱卷宗、調查證據,聽取兩造交互詰問,從事審判工作的法官更了解案情,更知道事實的真相。 當大家僅憑媒體的隻字片語,就以好惡分明的是非觀、廉價的正義理念、樸素的法感情與同情弱者的悲憫情懷來看待這件事,將被告定罪的同時,我反而想給這幾位高雄地方法院的法官喝采。因為他們真正做到憲法第80條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的精神,不受到輿論與立法機關的壓力。
追求收視率的媒體、充滿正義感的網友與見縫插針立委,構成台灣社會特有的「三人成虎」與「曾參殺人」。而這樣的現象,如此雙輸的局面,是台灣社會整體的理盲,還是司法的威信早已蕩無存,是我們該深思的問題。
2010/08/04
角色錯亂的環保署
從202兵工廠溼地、白海豚會轉彎、六輕大火、大埔圈地、 到馬總統宣示環保優於經濟,再到中科環評被行政法院撤銷... 等,一連串的重大環保爭議。顯示台灣社會已經能夠認同, 環境是大家的共有財,需要眾人一同來維護。 寧可捨棄經濟上的短視近利, 也要讓我們後代的子子孫孫可以繼續擁有美麗的福爾摩沙。
而對照報端環保署長的發言,讓人感到錯愕,也感到角色錯亂。 發言的人,到底是環保署長,還是經濟部長,抑或是財團、 廠商代表。環保署長的職掌,是在為經濟部、國科會或財團代言嗎? 本應負責捍衛台灣的環境、台灣的青山與綠水的環保署,怠惰棄職, 讓弱勢的老百姓,單獨地面對財團與公權力的壓迫。大家都想問, 環保署到哪裡去了?
面對行政法院撤銷中科環評的判決,環保署身為行政機關, 本應依法行政,針對法院指摘環評過程違法, 應該要向社會提出合乎正當法律程序的說明,並且向社會大眾解釋, 環境影響評估的適法性與正當性。可惜,我們的環保署卻默不作聲, 放任台灣環境被一寸一寸的凌遲。只看到環保署透過媒體放話, 批評行政法院的判決。但卻看不到環保署本於自身的角色, 為台灣的永續發展與後代子孫發言。 聽到環保署長如此意氣用事的言論,只能對台灣的國土發展與未來, 感到哀傷。
當年印第安西雅圖酋長面對白人的步步進逼,留下:「 你怎能把天空、大地的溫馨買下?我們不懂。若空氣失去了新鮮, 流水失去了晶瑩,你還能把它買下?」在此時此刻的當下, 值得台灣人與我們的環保署長深思。
延伸閱讀01:中國時報 熱門話題-角色錯亂的環保署長(2010.08.05)
延伸閱讀02:中國時報 短 評-後果法院自負?(2010.08.06)
延伸閱讀03:中國時報 後果法院自負? (2010.08.07)
訂閱:
文章 (At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