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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6

退役將領的義勇軍進行曲

眾多國軍退役將領與新黨郁主席慕明、國民黨詹副主席春柏、前考試院許院長水德與世盟總會長前立法委員饒委員穎奇等

2015/04/29

錄影監視器逕行舉發違規停車合法?



對於監視錄影器逕行舉發違規停車之論點有二:其一,超速可以使用測速照相,同理違規停車自得以錄影監視器為之;其次,於公共場所並無隱私權可言。但是,上開論據明顯違反依法行政原則與比例原則,分析如下:

2011/09/24

國考出包 影響國家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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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今年調查局考試資訊科學組的試題,與3年前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資訊處理類科題目一模一樣,輿論譁然。


考選部之前曾發生試題與考古題雷同,尚可以無試題外洩;避免命題老師專出冷僻的題目,喪失考試的鑑別能力;命題不夠嚴謹等理由,加以來回應。但是,兩份試卷題目完全相同,似乎就是螺絲鬆了。除了傷害國家考試的公平性與公信力外,也深深的傷害考生的努力與期待。

2011/06/19

(轉貼)走鋼索的民主

本部落格很少轉引別人的作品,不過,這一篇,的確很值得一讀。隨文附上原始瀏覽網頁:http://richter.pixnet.net/blog/post/22369983(2011.06.19.)

 

臺灣民主最大的隱憂,並不在於違法濫權的政客,而在於眾多人民缺乏民主自由的信念。假如民主自由並未成為大多數人最堅信不移的信念,縱使這個國家擁有民主的一切型式,也是搖搖欲墜的。因為當政府開始侵害人權、走向威權之時,仍將獲得強大民意的支持。於是,這個國家的民主體制很快就會土崩瓦解。法西斯暴政如何挾民意而起、威瑪共和如何短命夭折,歷史的殷鑑並不遙遠。

 

很遺憾地,目前臺灣的民主正像威瑪共和一般,走在鋼索之上。何以見得?看看下面的調查數據,我們實在找不到樂觀的理由。下列數據來自臺灣社會變遷調查第五期第二次 (2006年),調查的主題是「公民與國家」。(本文僅列出未認同民主自由信念的比例,省略認同的比例。因為列出後者除了使文章變得瑣碎,完全不影響「未認同的比例很高」這個觀察。)

 

民眾或團體如果強烈反對政府的某些措施,可以透過許多方式來抗議,您認為應不應該允許民眾或團體發動示威遊行?
當然不應該:14.8%
不太應該:31.2%

由此可見,臺灣有將近半數的民意認為上街頭不正當。所以當媒體片面報導遊行民眾是暴力份子時,很容易獲得認同。政府甚至可挾著這股民意,禁止人民上街頭。反對示威遊行的民眾大概從來都沒想過,自己可能也有需要上街頭的一天。

 


假如政府懷疑可能會有恐怖攻擊事件發生,您認為政府機關是否有權採取以下行動:監聽民眾的電話?
當然可以:10.1%
大概可以:23.4%

假如政府懷疑可能會有恐怖攻擊事件發生,您認為政府機關是否有權採取以下行動:隨意在街上臨檢民眾?
當然可以:13.8%
大概可以:31.1%

顯然相當多人以為,政府以「防範未然」的理由,侵犯人權是無所謂的。問題是,政府從來就不愁找不到「防範未然」的理由。三國時代,劉備曾因旱災而下令不准釀酒。有一次,官吏在人民家中搜出釀酒器具。這戶人家並沒有釀酒,但是為了防範未然,仍然與釀酒者同罪。正好簡雍與劉備出來視察,看到一男一女走在路上。簡雍說:「那個男的想要姦淫那個女的,怎麼不抓起來?」劉備問:「你怎麼知道?」簡雍說:「那個男的擁有姦淫的器具,就像那個擁有釀酒器具的人一樣。」這個故事出自於《三國志‧簡雍傳》。

 


所有司法體系 (法院) 都難免會犯錯,您認為哪一種情況比較嚴重?
把沒有犯法的人判成有罪:37.7%
把有犯法的人判成無罪:47.3%

這個數據讓我感到毛骨悚然。臺灣多數民意支持:「寧可錯殺一百,不可放過萬一。」這種想法完全缺乏同理心。如果有一天你遭到冤枉的時候,大多數人卻是在拍手鼓掌叫好。

 


請問您是否同意以下說法:個人道德的好壞是自己的事,政府不必多管。
很不同意:16.6%
不太同意:40.0%

這顯示臺灣多數民眾仍把政府視為「家父長」,連個人的品行問題都希望政府來鞭策。其實,我猜測這些選不同意的人,是希望政府去鞭策別人,而不是鞭策自己。不過,既然政府可以鞭策別人,為什麼就不能鞭策你呢?這完全是一條通往奴役之路。

 


請問您是否同意以下說法:只要我們有品德高尚的領導者,任何事情都可以託付給他。
很同意:24.1%
有點同意:28.7%

臺灣過半民意支持的是「人治」,而不是「法治」。只要選出一個聖人,政治就會上軌道了。這種想法很危險。品德是一種內在的自我要求,很難從外顯表徵去評斷。換言之,所謂高尚的品德很容易「做」出來。不說以前的,就說現在。君不見金正日表現出來的品德有多麼完美無瑕。退一步言,就算品德沒有做作的問題,領導人的品德也與政府表現無關。甚至,品德高尚的領導人更容易以為自己做什麼事情都是對的,更容易違憲侵害人權。據說,希特勒就是一個品德高尚的人物。在民主政治裡,聖人已死。我們要選出的是一個維護人權、遵守憲政法治的領導人。


看到這樣的數據,你不覺得臺灣的民主是走在鋼索之上嗎?

2010/12/15

政務官的法律責任?

 

依據報載,立法院初審通過政務人員法草案的「大嘴巴條款」,政務官若失言應下台負責。關中院長也表示,政治人物常犯兩個錯誤,一是失言,二是圓謊,如果犯錯還要強辯,推卸責任,問題就會比較嚴重。

 

而依據民國98年版的政務人員人員法草案第21條第2項規定:「政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辭職以示負責:……三、因言行重大瑕疵,影響其聲譽及政府形象者。……」認為如果政務人員有言行重大瑕疵,影響其聲譽及政府形象,應辭職以示負責。

 

惟就此一條文觀察,如何落實,則充滿不確定性。首先,何謂言行重大瑕疵?除關院長所提的失言、圓謊之外,是否還有其他情形。其次,影響其聲譽及政府形象的判斷標準為何?是否只要一經媒體批露,均屬影響聲譽及政府形象。最後,則是法律效果的部份,雖然條文規定「應」辭職,如果該名政務人員不辭職,是否有相應的法律效果,或是處罰規定。實則,政務官隨政策成敗負政治責任,事務官負責日常事務之執行,負法律責任。乃是政務官與事務官的區別標準。既然如此,政務官之去留,由其上級長官直接予以任免,或由其自動請辭即可,又何需法律規定呢?

 

既然該條文有上述不足之處與疑義,寄望銓敘部與立法院能對該條文之規定予以重新審視,以期為善我國政務官之體制。

 

延伸閱讀01:聯合報 關中「失言、圓謊 政治人物2大錯」(2010.12.15.)

延伸閱讀02:中國時報 熱門話題-大嘴巴條款不夠周延(2010.12.17.)

2010/10/28

財團咆哮 文官沈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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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遠東集團總裁徐旭東先生於下班時間,在飯店內闢室就sogo經營權登記案,對經濟部商業司官員咆哮一事。雖然經濟部長以「溝通」一詞含混帶過,而報章媒體則把焦點放在文官尊嚴遭受踐踏。

實則,有三個更嚴肅的問題沒有被討論:文官專業性、行政中立性與禁止片面接觸原則。首先,當行政處分的當事人可以在行政決定作成之前,把有決定權限的官員叫到指定地點大聲咆哮,此時如何期待官員可以作成專業、正確的決定,此時,文官專業性與行政處分可信賴性將蕩然無存。其次,如果財團、大老闆、有錢人可以在下班時間,私下在指定場所與特定官員見面,則人民如何相信行政機關作成的決定不會偏向有錢人,如何相信官員可以公正客觀的作成決定,而不會偏袒有錢人,同時也加深人民對於官商勾結的疑慮。這樣的想法,對於行政中立性的傷害,不言可喻。同時,也違反行政中立法上公務員應公正執行職務之要求(第4條)。最後,官員私下闢室與行政處分的當事人為程序外接觸,既未作成書面紀錄,也未對其他人公開。原則上,此一接觸即已嚴重違反行政程序法上之禁止片面接觸原則(第47條)。

此一個案,除了違反依法行政原則之外,對照公務員的核心價值「廉正、忠誠、專業、效能、關懷」,無疑是最大的諷刺,也值得台灣公務人員深刻反省,如何建立公務人員的職業神聖性與榮譽性。





延伸閱讀01:中時 邱毅爆料:徐旭東咆哮商業司長 經長:確有溝通(2010.10.27.)
延伸閱讀02:中時 施顏祥:會談場所官署優先(2010.10.27.)
延伸閱讀03:中時 徐旭東飆官?施顏祥:是溝通 未來訂規範(2010.10.27.)

2010/10/12

府設立人權諮詢委員會 我反對

總統在今年的雙十國慶演說中提到,「總統府將成立人權諮詢委員會,……邀集政府與民間人士,一同探討、規畫人權政策,定期發表人權報告,提升台灣人權水準。」此舉在藍綠之間引發正反兩面的激烈辯論。91年時扁政府即提出設立「人權委員會」的主張,但無疾而終。8年後,馬政府捲土重來,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8條之規定,將在總統府下設立「人權諮詢委員會」。

總統重視國家人權品質,保障人民基本權利,固然是好事。但是,在總統府下設立此一組織,恐有總統擴權之疑慮,有違我國憲法「雙首長制」之精神。雖然,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4項之規定,總統具有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之決定權。但是,依據馬總統過去的言論,上開權力向來限於兩岸、外交、國防,人權不在其內。而總統卻大張旗鼓的成立人權諮詢委員會,規劃人權政策並定期審議國家人權報告。該新聞稿中,雖一再揭示該委員會僅具諮詢性質,但是在我國現實政治操作,實質上趨近於「總統制」的情況下,該委員會做成的任何審議或決定,是否真的僅具有諮詢性質,讓人存疑。
此外,尚有一個更大的疑慮,就是總統擴權。將原本屬於行政、監察的權限,納入自己的權力範圍,除了造成權限劃分不易之外,更可能造成人權多頭馬車的情況,反而傷害保障人權的美意,希望總統能夠站在人權立國的角度慎重考量。

2010/09/13

後續關於罷免法官的相關問題

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22號性侵害案件判決,在媒體與輿論紛紛擾擾下。其實,真正被論及的問題只有一個,就是「年僅6歲女童怎麼可能有意願同意性交呢?」。並以此為由,認為做成本案判決的法官都是恐龍,都應該罷免。

這其實是一個「假命題」。當眾人均認為「年僅6歲女童不可能有同意性交的意願」時,這時候必須一併思考「難道年僅6歲女童就一定沒有同意性交的意願嗎?」簡單的說,大家想當然耳認為「年僅6歲女童不可能有同意性交的意願」,似乎欠缺具體的理由與說明。詳言之,如果6歲女童沒有同意性交意願的可能性,則到底幾歲的女童才有同意性交的意願,則7歲呢?14歲呢?還是18歲?有同意性交的意願。這個問題,似乎沒有人可以本於專業、實證的論點予以明確說明。而上開判決內容以觀,似乎亦未曾就此事向兒童心理學家或是社工人員請求鑑定或協助。則有論者逕行批評現行法之規定不當,似乎還有進一步商榷的餘地。且該判決針對惟一的目擊證人,僅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的傳聞例外,使其於審判外之供述具有證據能力,而未讓其到庭陳述,似亦有違直接審理原則之基本精神。

另外,最高法院也快速回應人民的聲音,在99年9月7日作成99年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認為如果是7歲以上未滿14歲,而係合意而為性交者,應適用刑法第227條第1項之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罪;惟若與7歲以上未滿14歲之人非合意而為性交,或與係未滿七歲之人為性交者,則基於對未滿14歲男女之保護,均屬「以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而為,應適用 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加重強制性交罪。

此項決議最大的問題在於,是否違反被害人意願此項主觀要素,可以透過「年齡」此一客觀事實加以認定。無疑地混淆主觀與客觀的界線。此項司法造法的結果,既扭曲罪行法定原則的基本精神,也逾越了立法者的本意。本文認為並不可採。

在判決仍有疑義,尚未確定之際,最高法院驟然以決議指導第二審法院判決使否妥適,不無疑義。立法者在尚未釐清責任之際,即火速提案修法,如此立法品質堪憂。無怪乎人民對於司法部門與立法部門缺乏信賴。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



本文在此感謝Mr.R的指教,他總是像國王新衣寓言中的孩子一般,釐清我的盲點,指正我的錯誤,在此一併感謝。

2010/08/26

罷免法官 理盲社會


看著報紙上斗大的標題,輿論一面倒的針對特定個案,批評高雄地方法院的性侵害判決。


雖然高雄地院表示,社會誤認承審法官是以被害女童同意情況下發生關係,此案並無證據顯示嫌犯有強暴脅迫行為,因此無法用加重強制性交罪來求刑,檢察官也無提出任何證據證明,法官才會在「罪疑唯輕」的原則下判決。但是,倒底有多少人能夠理解,此案真正的問題,出在刑事訴訟法的「證據」,而非刑法的「違反其意願」。 


當眾人只憑著判決的結果,以個人的正義觀指摘法官、批評判決內容不食人間煙火的同時,到底有多少人曾經詳細的閱讀過判決書的內容;到底有誰比實際上審理該案,詳閱卷宗、調查證據,聽取兩造交互詰問,從事審判工作的法官更了解案情,更知道事實的真相。 當大家僅憑媒體的隻字片語,就以好惡分明的是非觀、廉價的正義理念、樸素的法感情與同情弱者的悲憫情懷來看待這件事,將被告定罪的同時,我反而想給這幾位高雄地方法院的法官喝采。因為他們真正做到憲法第80條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的精神,不受到輿論與立法機關的壓力。


追求收視率的媒體、充滿正義感的網友與見縫插針立委,構成台灣社會特有的「三人成虎」與「曾參殺人」。而這樣的現象,如此雙輸的局面,是台灣社會整體的理盲,還是司法的威信早已蕩無存,是我們該深思的問題。

2010/06/27

眾貓吃魚不抓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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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中國高校考題全國卷的作文題目相當的有創意與水準。值得台灣未來國家考試參考。(不過可能會泛政治化,也是一個隱憂)

92年鄧小平南巡講話,對於改革開放的爭議,以「黑貓白貓,能抓老鼠就是好貓」,一捶定音。無論是姓社,還是姓資,只要能夠讓中國人民在20世紀結束前過上小康日子,就是一項成功的政策。其實,作為改革開放總設計師的鄧小平,這一項有遠見的政策,實現了自鴉片戰爭以降,自強運動、百日維新、三民主義、馬克思主義、法西斯主義紛擾下,無數世代中國人所企望的理想,讓中國重新回到強國之林,再現榮耀風華,而走到今天此番局面,又過了165年。
的確,在改革開放30年後,國家真的富裕、有國際地位了。但是,更多的懸念與千頭萬緒,依然困擾著天下生民。當年的不爭議,到物權法向私有制度傾斜,剝削一代農民工向資本主義投降。國家真的一天天的富強了,但是百姓呢?當年左翼文人筆下的龍須溝、駱駝祥子與莎菲女士,卻恍若幽靈一般,重新降臨於神州大地。當年那個靠著小米加步槍,一路從鄉村包圍城市,關外打到關內,席卷天下的共產黨,早已成為吃飽喝足的肥貓(Fat Cat)。當年那雙推著滾滾獨輪輸送輜重、紅軍戰士的幕後功臣,在改革開放的今天,依然無法得到最低生活照料的保障,在扭曲的二元戶籍體制下,得到大城市的黑暗底層中討生活,方能躲過背天面土、靠天吃飯的農村底層日子。城市華麗的外表,全部都是他們胼手胝足,一磚一瓦的勞動成果。奧運、世博與各式各樣的GDP,都有他們的身影,但卻面目模糊,沒有聲音。無疑的,這是共和國對他們最大的虧欠,也是共和國和諧之下最不和諧之處。

一路摸著石頭過河,成為美國最大的債權國,也成為動見觀瞻的崛起中大國。共產黨與共和國似乎都沒有意識到,自己已非無下阿蒙,必須面對更複雜的沖突與肩負更多的國際社會責任。實則,共和國的今日,面臨到另外一個轉捩點,向左走、向右走的問題,變得更棘手,也更難以抉擇。1949年國共之爭,國民黨倉皇辭廟,江山易主,紅太陽在天安門升起,共和國肇立,左派勢力大獲全勝;1980文革結束,包產到戶正式施行,共和國的風向球,開始向右偏移,在一部分人富起來之後,官二代與富二代掌握著眾人累積的財富、沿海特區與內地城市間的差距,一如清末的租界內外。蝸居、蟻族與三農問題,成為共和國執政者必須面對的難題。均富的理想如何落實,如何透過資源重分配,縮小貧富差距與階級對立的沖突,是一個又一個大哉問,既困擾著黨,也困擾著黃土大地上的每個人。

百年前,日本的明治維新與同治的自強運動,二者齊頭並進,後者僅仿效西方技術,而不學習背後的典章制度,甲午一戰,註定百年來國族衰敗的命運。現在共和國又再度面臨相同的問題,全面西化、維持傳統與中體西用的路線之爭,再度浮上臺面。經濟發展到達一定程度,社會工程又將如何展開,共和國的政治制度來到了另外一個關鍵的時刻,魏京生當年在北大西單牆上「第五個現代化」之論,依然有其重要的意義與參考價值。共和國的時代巨輪,又將何去何從,將考驗的是黨與共和國人民的智慧。

2010/06/06

製造業思維 v.s.文創思維

台大校長一席「台大人當show girl很可惜」,在演藝圈引發高學歷藝人間的各自表述。鴻海郭董的「台灣現在很多年輕人,都只想開一個咖啡店為滿足。」兩人發言的出發點如出一轍,也點出世代間的觀念差異。

 

當台灣的政治從一元走向多元,經濟從製造業走向服務業的同時,也宣告著台灣社會已經脫離吃飽穿暖的階段,進入自我實現的層次。民主與富足,孕育出源源不絕的創意,與多元文化的價值觀。

 

而台大人的生涯規劃選擇,事實上也反應著台灣社會觀念的轉變。當上一代人以製造業思維認定進入演藝圈、開咖啡店,不是一項成熟的職業選擇時,事實上就是對於軟實力否定。

 

看看梅莉史翠普、麥克傑克遜與星巴克對於世界的影響力,難道會低於其他行業嗎?當台灣只能賺代工財,而蘋果卻可以靠著一項又一項的創新,引領世界的改變。台灣社會應該抱持著寬容的態度,鼓勵每個年輕人可以努力嘗試自己生命的可能性,並尊重每個人的人生選擇,才是我們的核心價值。

 

什麼才是有價值的行業,怎麼樣才是能改變社會國家,看的應該不是行業,而是每個人在自己工作崗位上所作的努力。

2010/03/08

看電影治國,夠了!

看電影治國,夠了
去年戴立忍的「不能沒有你」拿下金馬獎最佳影片,總統表示,「電影內容描述政府官員官僚作風、欠缺關懷民眾的同理心,致使底層民眾求助無門,選擇以自殺方式來控訴社會不公、法律無情和人性漠然。」結果上至院長,下到基層與新進公務人員,大家都必須看電影,學習「不能沒有你」的電影精神。在公開場合,大家言必稱「不能沒有你」,一時之間,這部電影就像是當紅炸子雞。

今年豆導的「艋舺」大賣,造成風潮,結果教育部長認為,「任何電影都有教育意義,建議訓輔人員和教官一起看『艋舺』,了解青少年文化。」開始教育工作者另外一波學習電影艋舺的風氣。

這樣的跟風習氣,與過去的蛋撻熱、甜甜圈熱、單車熱、KITTY熱,如出一轍。如果這是流行也就罷了!因為它只是反應社會文化與流行趨勢。但是,如果一窩蜂非理性的淺碟文化,發生在行政部門,則主政官員就應該被檢討。

了解社會動態、支持本土電影產業,無可厚非。但是,如果公務人員必須靠著看電影才能知道百姓的的需求,教育工作者必須靠著看電影才能知道青少年在想什麼,負責日常政策執行的事務官該反省,負責政策制定的政務官更應該要反省。

為什麼行政部門、教育部門的官員制定的政策,無法契合人民的需要,不了解人民在想什麼,政策與人民的生活脫節,這個問題不是單單看一部電影、政治人物喊幾句口號就可以解決的事情。如果政策的制定、政策的執行與台灣社會的趕流行無異,則我們還能期待「十年樹木,百年樹人」的教育理念與「環境永續發展,打造美麗家園」的執政理想嗎?


後記:這次會去投稿,真的是最近很缺錢。「拿人手短,吃人嘴軟」,也就沒啥好說的了,只希望能夠多找些機會籌錢,繼續鬻文維生。


延伸閱讀01:吳清基建議教官看艋舺 了解青少年(2010.03.08.)
延伸閱讀02:馬英九:希望公務員都去看《不能沒有你》(2010.03.08.)
延伸閱讀03:看電影治國 媚俗又淺碟(2010.03.10.)

2010/02/16

檢察官派駐機關 疊床架屋


根據報載,法務部為協助各部會進行重大政策的法律事務研議,有意派檢察官至各部會,扮演政府律師的角色。其功能目的,主要在填補公務人員法律專業之不足,提昇行政效能,並可提供法律意見,使法案制定更加周延,降低執行職務所生之法律風險。



此項政策看來立意良善,惟於現實上則有兩項問題必須深思:
其一,我國行政機關之組織編制上,多設有法制人員。參酌考試院所公布之「職系說明書」以言,其主要之工作內容,「係基於法學之知能,對施政有關法令制度與法令規章之研擬、核議、諮商、解答,訴願、申訴、再申訴、復審、國家賠償與調解事作之審議及立法方面之輔助事務等,從事計畫、研究、擬議、審核、督導及執行等工作。」故上開政策寄望能透過於各部會配置檢察官,協助進行重大政策之法律事務研議、提供意見使法案制定過程更加周延或降低公務員執事過程中之法律風險…等功能,於各機關多配置有法制人員,且其職掌多與法制人員之工作性質相重合之情況下,實有與法制人員之編制有重複之虞,恐造成人力之浪費。

其二,乃在於二者之性質。詳言之,檢察官乃在後階段的犯罪工作之偵查與訴追,法制人員多在前階段提供行政部門相關之法律意見諮詢與法案編纂,二者明顯格格不入。

因此,本文以為,真正的問題出在法制人員的功能不彰,因此治本之道在於修補舊有的制度,而不在創設新的政府律師。法務部此舉,似有疊床架屋之嫌,恐使二者之權限難分,更使得檢察官之角色定位發生混淆,反治絲益棼,徒生困擾,似有再予斟酌之必要。



後記:這篇文章的主要發想,是由吳董在一次無意間的電話閒聊中所提供。本想等吳董自行投稿處理此一議題,不料經過幾天的發酵之後,我反而先動筆完工了。我只能說,自己太閒,吳董太忙,希望吳董不會認為我嫖竊其個人的思想,更希望吳董能早日完成本篇內容之論述,本人極為期待。



延伸閱讀01:檢察官派駐機關 法部定位政府律師(2010.02.16)
延伸閱讀02:吳揆研議 設政府律師維權益 (2010.02.16)
延伸閱讀03:法制地震...催生政府律師 (2010.02.16)

2009/11/15

澳洲政策:太平洋解決方案的功過是非

Tampa affair 這是澳洲前自由黨霍華德政府於2001年時,針對帕坦事件(Tampa affair)所提出的政策,其主要理念為「由我們來決定誰能在何種條件下,進入這個國家。」。但該解決方案已被工黨陸克文政府於2008年廢止。而面對難民激增,太平洋解決方案似乎有死灰復燃的跡象。

2009/09/29

情報監聽之缺失與制衡

Gerd Wiesler (Ulrich Mühe) bei seiner Arbeit.小羅斯福總統任戰爭部長說:「情報監聽,乃必要之惡。」可惜,現實上有多少人假借國家安全之名,行侵害人權之實。

2009/09/15

只拿八、九億判無期徒刑 一點都不誇張

辜寬敏先生更認為,只拿八、九億判無期徒刑太誇張
9月11日國務機要費案、龍潭購地案、洗錢案與收賄案宣判後,報端多見不平之鳴。辜寬敏先生更認為,只拿八、九億判無期徒刑太誇張。

2009/07/12

內捷再出包,台北市民,你為何不生氣!

內捷再出包,台北市民,你為何不生氣
從7月4日台北捷運內湖線風光通車迄今,短短七日,內湖線到底故障了幾次?發生了多少問題?



舉凡車廂太小、運量不足以承載內湖地區人口的成長速度、增闢松山機場站卻沒有提供相應的空間放置行李箱與無障礙空間設施不足…等等。尚不包括車廂閘門關閉速度過快,意外頻傳、自動行車系統過於靈敏,造成全線列車停駛、採自動駕駛模式,但列車卻失聯、列車噪音擾鄰與侵害人民生活隱私…等等問題。無論是設計上或是營運上之缺失與讓人詬病之處,不知凡幾。


面對這種品質的大眾捷運系統,為什麼首善之都的台北市民沒有任何的怨言,沒有一絲抱怨呢?這難道是台北市民最引以為傲的捷運系統嗎?對照台北捷運公司「為民服務白皮書」中所言,該公司所提供之捷運服務,準點率超過百分之九十五,且系統營運可靠度為最佳,此情此景,更顯難堪。


捷運內湖線對於台北市民帶來的不便,不知道新舊任市長看到了嗎?

內湖線通車時,當年決策發包動工的馬總統、任內興建完工營運的郝市長紛紛出席剪綵,並參加通車典禮。面對媒體時,均強調內湖線能夠順利通車是自己任內的重要政績。而當內湖線缺失頻傳之際,再度面對媒體時,馬總統卻搖手不語、郝市長僅道歉並重話檢討下屬與包商責任。相同的景象,在「貓空纜車案」中似曾相似。


而上開疏失,難道真的只有捷運局、捷運公司與包商該責任嗎?難道一切都是捷運局、捷運公司與包商的錯嗎?


「…台北捷運以提供旅客『安全、可靠、親切的高品質運輸服務』為使命,並以『顧客至上,品質第一』為經營理念,…」這段話是台北捷運公司的願景,出現在台北捷運公司的網頁中。此時此刻看來,諷刺意味似乎格外的鮮明。


後記:這篇文章再度上稿,不過照例,一定會被適度的修改,以合乎媒體的需要。看來,我快要習慣自己的東西被別人修改這件事情了。

 


相關閱讀01:內湖線通車(上)

相關閱讀02;內湖線通車(下)

相關閱讀03:捷運試俥

 


延伸閱讀01:中國時報 熱門話題-內湖線究責 別宰替罪羔羊(2009.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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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10

英九告官---馬總統聲請交付審判

侯寬仁vs馬英九
近日報載「聲請交付審判 馬堅告侯寬仁」。針對特別費案製作不實筆錄遭駁回再議之部分,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媒體與輿論間,雖有持反對意見者,以追殺司法、秋後算帳名之。然本文以為無論於私於公,身為告訴人的馬英九先生此項作為,值得肯定。


於私,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258條之再議制度,性質上是檢察系統對於自己之不起訴決定,所為之行政自省。詳言之,其僅係檢察機關單方所為之行政處分,並非終局之司法判決。告訴人對於駁回再議不服時,得請求立於公正客觀地位的法院,對於該駁回再議之決定重新為審查,以認定該決定是否合法正當。此乃在當事人之聽審請求權,無論是普羅大眾,或天子公卿,均享有此項憲法上所保障之訴訟權。

於公,雖然社會大眾對於「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的概念均能朗朗上口。惟不可諱言者,其對於建立司法威信之功效,遠不及受矚目的司法案件中,法官所為之決定。

在本案中,如法院能於裁定中具體指摘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之處;或充分說明其認為應交付審判之論理依據。則法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258條之3所為駁回或准予交付審判之裁定,均難認有招致司法向總統低頭之眥論或檢審不分之疑慮。反有助於司法獨立與司法教育之深化。

最後,本文期待,更多人能藉由此案,重新認識司法。更希望馬總統能藉由切身之痛,展現執政者的智慧,大力擘畫司法改革,讓台灣的司法制度也能具有總統的高度。


另外,關於交付審判制度之缺陷,學說論述頗豐,惟非本文論述之重點,在此不予詳論。



關於這次的圖片,是透過相關新聞照片自行合成,很有「快打旋風」的懷舊復古風。這是10元2道的「快打旋風」中,在每次選完Player後,正式進入遊戲之前,一定會出現的對戰者畫面。而馬侯之戰,也由第1回合的特別費案、第2回合的聲請再議,一路挺進到第3回合的交付審判。依照正常的遊戲玩法,無論輸贏,總有一方得先再投10元硬幣,方可繼續遊戲,要不然螢幕是就會出現「Game Over」的字樣。



延伸閱讀01:馬英九提交付審判侯寬仁(2009.06.10.)
延伸閱讀03:特稿-以總統高度 應先天下後私人 (2009.06.10.)
延伸閱讀04:浪費司法資源 製造寒蟬效應? (2009.06.10.)
延伸閱讀05:馬槓侯 法界:太超過了 (2009.06.10.)
延伸閱讀07:天蠍浪子 「馬英九」為啥不行告「侯檢察官」? (2009.06.10.)
延伸閱讀08:人權高度 高於總統的高度(2009.06.10.)

2009/04/27

高金素梅立委:我只為原住民問政?

根據報導,立委出席率過低,其中遭點名的無黨籍立委高金素梅,從三月十六日至三月二十七日的立院委員會出席率甚至掛零。針對此一批評,高金素梅立委表示:「我不在乎別人批評,我只在乎我的選民,只在乎我的原住民同胞給我打分數。」這樣的看法是否妥適,其實涉及到代議士制度之本質與選制的問題。




首先必須討論代議士的本質。在傳統上,國會議員被稱為代議士,乃在於其為人民在國會中之代表,代表人民參與立法活動與政治決定。至於其代表的性質,有委任代表說與法定代表說兩種看法。前者認為,立法委員與選民間所具有之委託關係,且該委託關係僅存在於該立法委員與原選舉區的選民間。因此,該立法委員於國會中的一切言論和表現,均須依照該選區之選民所授權之意思。後者則認為,雖然每一位立法委員均經各選區之選民所選出,但因其職權具有全國性。因此,立法委員是代表全國,其職權之行使,應以國家整體利益為重,而不受原選區利益之拘束。從而否定立法委員與原選區選民間具有委託關係。

目前多數國家多採取法定代表說。理由有二:

一、選區劃分僅在為便利投票而設之行政便宜措施,不在劃分民意。選區縱使於嗣後發生變更,已當選之立法委員並不因此喪失其資格。

二、依據民法委任之規定,受任人就委任事項有向委任人報告之義務。但就實際面而言,立法委員當選後,並不受其選區選民意見之拘束,對於其在國會中之行為,並不負有向選民報告之義務。

三、小結:由我國憲法第六二條、第十七條與第一三三之規定以觀,我國之立法委員以法定代表說為原則,例外於罷免時,方採委任代表說。因此,絕非如原住民立委高金素梅所言,其僅須對原住民選民負責。出席立法活動與參與政治決定,亦屬其重要職權。


其實另外一個必須被關心的議題,就是「單一選區」所帶來的後遺症。這個問題其實在日本已經產生了。台灣仿照日本的選舉制度,日本的經驗可能是台灣將來必須面對的事。單一選區之下,每一位區域立委都必須費心經營自己的小選區,以求在下次選戰中得以連任。位居廟堂之上的國會議員,每天思考的將不在是國家的利益,而是地方的利益。其每天念茲在茲者,就是關心地方建設與選民服務。此時,其與里長、縣市議員何異?明明具有全國的高度,卻只專注於處理最基層的事務。

而最直接的反應,就是在立法委員出席率上。因為立法委員在國會中表現的再好,未必有機會連任。但是,即使不出席立法院之活動,只要能做好選民服務與照顧地方利益,絕對是連任的不二法門。因此,為了能多留一點時間精耕自己的選區,立委們往往必須放棄委員會與院會的活動參與,在地方上跑行程,關心自己的選區與選民。

長久以往,國會監督制衡行政權的機能將會淪喪殆盡,責任政治之理念無法落實。立法委員們只專注於向行政部門爭取資源以照顧地方,恐不利台灣民主政治發展。因此,本文以為有必要提高不分區立法委員的席次,讓較多的立法委員能夠專注於國家利益事項之思考,如此方為台灣民主政治之福。 

延伸閱讀02:原民立委 不只向原民負責(2009.04.28.)

作者按:鬻文為繼,似乎是我目前少數能使用的一種賺錢手段。簡化論點,減少字數,以迎合媒體需要,看來是我可以努力的方向。這一次被刪的比較少,或許可以供作下一次的參考!

2009/04/21

Trust Me, You Can’t Make It

trust me,you can't make it

壹、案例事實

甲女參加乙護膚紓壓spa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全身spa與淋巴紓壓按摩」,並繳納新台幣2萬元。在後續的護膚、紓壓與spa的過程中,經服務小姐不斷的「催眠」與說服之下,分別於4月1日、4月7日與4月15日簽下三份「產品價格同意書」(以下簡稱「產品價格同意書1」、「產品價格同意書2」與「產品價格同意書3」),分別為新台幣3萬元、5萬元與4萬元,合計金額共12萬元。

嗣後,甲女迫於經濟壓力,於4月21日向乙公司提出解約之意思表示。甲女僅參加「產品價格同意書1」與「產品價格同意書2」的課程各一堂,合計共新台幣8萬元,而乙公司卻要求收取相關保養品費用共新台幣6萬元。



貳、案例研析

一、因為本例中,甲女並未開始使用「產品價格同意書3」之服務與產品,如解除契約,除須負擔部分之行政手續費用外,並不必就新台幣4萬元產品之使用負回復原狀之損害賠償責任,合先敘明之。

二、首先有疑問者在於,關於瘦身美容業者,主管機關衛生署訂有「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範本」與「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藉以規範消費者與瘦身美容業者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避免糾紛之產生。

本案中的乙公司所從事者,乃藉手藝、機器、用具、用材、化品、食品等方式,為保持、改善身體、感觀之健美,所實施之綜合指導、措施之非醫療行為,而為該定型化契約範本第一條所稱之「瘦身美容」業者(即乙方)。

惟本案中的乙公司明知上開定型化契約範本之存在,卻不願與消費者締結勞務性服務契約,而託詞以雙方所締結者為保養品之買賣契約,至於紓壓、推拿與spa的部份,乃屬售後之無償服務,藉以規避勞務契約之規範。要求消費者必須依據買賣契約之約定,買斷所有已開拆、開封或使用的產品,罔顧主管機關之管理規範,惡性難謂不重大。

三、雖然本案中,甲方與乙方並未締結上開定型化契約條款,然探究就本例當事人之真意而言,其契約之性質並非單純之買賣,而係屬「非典型之買賣契約」,宜肯認其兼具有買賣與勞務給付(委任)性質之混合契約。

依據契約之雙方義務而言,出賣人乙方對於買受人甲方負有詳細說明產品內容之附隨義務。另專就委任契約而言,民法540條規定,受任人乙方對於甲方負有報告義務,應將委任事務進行之狀況,報告委任人。且於委任關係終止時,應明確報告其顛末。

針對乙公司所提供之產品部分,僅於「產品價格同意書」上填寫品項與數量,並未一併於該書面上表明乙方應將甲方得接受美容實施之條件以及甲方所選擇之美容項目、對價、計價方式、次數、期間、課程數、效果分析、副作用及危險性等,及為實施美容所必須購買相關產品之內容、性質、效用、數量及其價格,亦難謂乙方已向甲方為充分之告知與說明義務。且乙方應將為甲方所提供之服務內容及使用之商品留作記錄,並予甲方簽名確認之,並於記錄後至少保留二年,以供查對。本於前論,乙方自應就上開內容向甲方為充分之說明。惟本例中之乙方,並未履行前揭之說明義務,而違反民法§540之報告說明義務與契約之附隨義務,而須負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

四、退步言之,即便承認甲方與乙方所成立者,乃係單純之買賣契約,惟就常理而言,甲女僅參加「產品價格同意書1」與「產品價格同意書2」的課程各一堂,卻要求給付總價四分之三價格,即新台幣6萬元,作為解除契約回復原狀之損害賠償價額,亦難謂非屬過當。

五、其他相關之申訴管道:如遇有瘦身美容之爭議,可向主管機關衛生署食品衛生處提出申訴。(延伸閱讀02)亦可向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提出申訴。(延伸閱讀03)

 

參、後記

削錢惡行惡狀 4店列黑名單!【聯合晚報╱記者楊正海/台北報導】2009.06.06 02:39 pm

北市開先例公布,廠商無視查核,不回應司法程序,消保官批吃人夠夠!

惡行惡狀大公開:
1.不處理申訴,態度惡劣
2.換店名、搬家
3.補習班師資不符
4.強迫推銷產品

台北市消保官首開先例,上午對消費者發布警訊,直接公布不良交易廠商名單和地址,被列入首波黑名單的共有4家,均累積大量消費申訴案件仍不積極處理,還更換店名、地址;台北市政府因而公布其店名,未來,北市消保官還會不定期再公布其他的「黑名單」業者。

第一波上榜的4家業者,分別是位於台北市羅斯福路「私立華廣設計短期補習班」、南京東路3段「水明漾」 (水雲間)峇里島式美容會館、內湖區的技聯電子公司(網購音響設備)以及武昌街的「瑞盈」服飾行。

台北市主任消保官陳柏菁表示,公布業者名單的目的,在於保障消費者權利,事前預防重於事後亡羊補牢;至於法源根據則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條及第33、37條,以及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19及24條之規定,發布消費警訊。

陳柏菁並指出,列名的廠商,被消費申訴案件均多達20至30件,不僅數量多,經消保官現場查核,並給予陳述機會,仍不理睬,而且態度惡劣,連司法程序都不願回應,簡直是「吃人夠夠!讓消費者求助無門。」

對於這些廠商,依規定除了各行業目的主管機關有裁量權,目前依消保法進行處分,若廠商仍不改,可處罰3萬至30萬元的罰款,一種行為一罰,可連續處罰。

列名的「華廣」補習班,被申訴包括收取報名費後不退費,還有師資不符,廣告上說是博士,實際上是童子軍老師,另外,考試日期迫在眉睫竟還不開課,還有業者自認是家教班,不受補習班法令限制等。

「水明漾」美容會館,販售美容課程卻堅稱是販售商品,消保官到場,卻發現店內沒有任何商品,業者還趁消費者光溜溜裸露身體時,進行美容課程強迫推銷其他課程,消費者欲終止美容課程契約,業者卻收取超過定型化契約規定10%以上、高達20%的手續費。

「技聯」電子有限公司以網購販賣音響,每套至少3萬至5萬元,但以團購為由,未達一定數量不出貨,甚至消費者提出民事訴訟,業者敗訴仍不願處理。

「瑞盈」服飾則是收取費用後一再以仍在國外採購為由,藉故拖延交貨,有的消費者苦等半年沒有結果,請求退費還遭刁難。

資料來源:聯合晚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2009.

06.07)



延伸閱讀01:衛生署新聞公告 「瘦身美容消費停看聽 莫當肥羊任人宰割」(2009.04.21.)
延伸閱讀02:衛生署消費者資訊網 「瘦身美容消費糾紛申訴管道」(2009.04.21.)作者按,消費者可填妥「瘦身美容消費糾紛申訴表」後,郵寄104台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80號,行政院衛生署收,或傳真至(02)25230056。此外,亦提供申訴專線:(02)-85906666轉6861協助消費者。
延伸閱讀0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申訴申請(2009.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