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26

罷免法官 理盲社會


看著報紙上斗大的標題,輿論一面倒的針對特定個案,批評高雄地方法院的性侵害判決。


雖然高雄地院表示,社會誤認承審法官是以被害女童同意情況下發生關係,此案並無證據顯示嫌犯有強暴脅迫行為,因此無法用加重強制性交罪來求刑,檢察官也無提出任何證據證明,法官才會在「罪疑唯輕」的原則下判決。但是,倒底有多少人能夠理解,此案真正的問題,出在刑事訴訟法的「證據」,而非刑法的「違反其意願」。 


當眾人只憑著判決的結果,以個人的正義觀指摘法官、批評判決內容不食人間煙火的同時,到底有多少人曾經詳細的閱讀過判決書的內容;到底有誰比實際上審理該案,詳閱卷宗、調查證據,聽取兩造交互詰問,從事審判工作的法官更了解案情,更知道事實的真相。 當大家僅憑媒體的隻字片語,就以好惡分明的是非觀、廉價的正義理念、樸素的法感情與同情弱者的悲憫情懷來看待這件事,將被告定罪的同時,我反而想給這幾位高雄地方法院的法官喝采。因為他們真正做到憲法第80條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的精神,不受到輿論與立法機關的壓力。


追求收視率的媒體、充滿正義感的網友與見縫插針立委,構成台灣社會特有的「三人成虎」與「曾參殺人」。而這樣的現象,如此雙輸的局面,是台灣社會整體的理盲,還是司法的威信早已蕩無存,是我們該深思的問題。

5 則留言:

  1. 法律沒有完美,鑽漏洞 只看法條
    不問社會價值,那也應該罷免法官,直接請電腦來判決就OK

    法官是要讓社會公義價值彰顯,針對個案來說判刑三年半加上假釋,一年多就出來,能否達到矯正和嚇阻再犯

    只追求法條是否明定而忽視社會公義價值,才是理盲,當法官那就不必了, 這法官也該下台

    美國有陪審團制度,陪審團由不熟悉法律的公民所組成
    難道美國也是理盲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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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感謝閣下的意見。不過我有以下幾點意見提供您參考。
    首先,我想問問您是否看過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99年度訴字第422號判決。如果討論任何事情不需要了解來龍去脈,不需要了解事件本末,就可以放肆的評論,我認為這樣的輿論並不可採。如果,法院可以依據臉書、依據輿論來判決,完全依照人民的法感情來審理案件,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與憲法第80條可以廢除。
    其次,社會公義價值說來容易,如果不需要仰賴法律所實踐的社會公義,這是我們所期待的法治社會嗎?
    最後,即使是美國的陪審制度,所有的陪審員也是全程參與審判,對於案情的了解,與法官完全相同。在此前提下所做成的事實認定,顯然與仰賴facebook與電視新聞所匯集的輿論壓力,完全不同,又如何能等同視之。以此論斷美國社會裡盲,似嫌速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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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尊重~~~請慢慢研究法律條文

    希望大家都不要遇到這種事,遇到時心境是否一樣
    ,現在講的跟做的是否一致

    如不一致,需要回顧一下,當初為何有這樣想法說法.
    祝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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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也許每個人都堅持自己是對的,所以造成誤解。
    或許大家各退一步,放棄自己的倔強,想想對方的立場,
    誤解就會因為煙消雲散,雨過天晴。共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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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每個行業的專業人士
    都有自認為的專業訣竅、技巧
    那絕對是隔行如隔山的關鍵

    法律、判決當然是法官的專業
    可是法官與一般人一樣 甚至連總統也一樣
    忽略了他人的意見 就無法獲取認同
    這是身為社會中的一份子 人人無法避免的社會責任
    所以不論法條、判決書寫的是什麼
    只有當事人有權利辯論 說事實是什麼 而不是判決書
    我打過官司 我當過受害者 相信我
    最理解事實的 不一定是法官
    更何況判決書是人寫的、法律是人定的?!
    真相只有一個 不是嗎?
    判決書 一審、二審、三審可以寫出完全不同的結論
    但事實最大 預防犯罪是全民的共識 這才是人性的光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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