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月的14日到16日司法官考試與27日到29日律師考試,都是法律人的大日子。在揮汗如雨的夏天,身為第一類組菁英的法律人,必須再度地被命運之神挑選,成為律師、司法官,掌理國家司法權的運作,進而為人世間的紛爭做出最後的决斷。而這也是舊制律師司法官考試的最後一次。 從民國100年開始,律師司法官考試將有翻天覆地的大變化。有許多新措施即將推行,包括:平行雙閱、兩階段考試、新考科的增加與實體法訴訟法混合出題模式...等等。這些仿效美國、德國司法考試制度的新嘗試,成效如何,是否會橘越淮為枳。筆者在參加今年的預試之後,認為尚待觀察。不過,對於考選部的決心與魄力,則深表欽佩。
司法院前院長口中所言,司法官考試明年起將加考法律倫理,透過學校課程及考試強化法官重視法律倫理,相信有助逐步提升法官操守的制度,則是模仿美國律師考試,將法學倫理納入第一試的選擇題考科的措舉,成為提升法律人操守與道德感的萬靈丹。只是徒然讓人感嘆,無怪乎台灣的司法威信淪落於此。原來是久病沈苛,整個教學與選才制度才是問題的根源。同時也再次凸顯考試領導教學與功利主義的思想。法學倫理可以用考的嗎?國家考試真的可以篩選出有道德、有操守的法律人嗎?法學倫理應當是身教重於言教,實踐重於理論,列為考試科目,只是幫補習班增加業績,讓考生磨練考試技巧而已。
國家考試的目的,應該是測試考生是否具備法律邏輯思維,而不再要求學生背誦獨門見解,社會科學沒有標準答案,但是法律思維卻有其邏輯性與完整的體系架構。我們到底想要培養出只知道爭點、知道學說實務見解的鸚鵡,還是一個有獨立思考能力的法律人,這才是應該被認真看待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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