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2/01
「休謨:因果關係是一個不存在的概念」對刑法的影響
最近卡營站,最大的娛樂就是看書,把我一直想要啃完的三本大部頭著作---從黎明到衰頹:五百年來的西方文化生活上中下(貓頭鷹書房)當作最大的消遣。一個禮拜的進度,超過我當兵之前半年的閱讀速度,真是讓我對當兵感到欣喜不已。 在本書的中冊中提到一句話,讓我震撼許久,書中提到:休謨的思想,以及本文的主題,他對「因果關係的看法」。休謨認為,因果關係是一個不存在的觀念!事件僅係依照發生時間的先後,依序排列而已,原因與結果之間,並無明顯的關連性存在。簡言之,我們眼中的因果關係,事實上應該被理解為是一事件依據時間的先後發生的排列組合而已。事件的原因與結果之間,只是偶然地、巧合地被排列組合在一起,並沒有「若P,則Q」(P→Q);「非P,則非Q」(~P → ~Q)的關連性存在。P與Q之間的關連性,只具有時間先後上的意義,而沒有事理上之必然。 舉例而言,P=下雨、小狗尿尿....,Q=地濕。若套入上開論述之中,則會導論出以下的論述: 若下雨,則地濕;如果沒有下雨,則地不一定會濕。(精確的用語,應該是「不必不然」,但為求行文的通順、白話,所以我必須放棄邏輯的精確性與嚴格形式性的要求) 若小狗尿尿,則地濕;如果小狗沒有尿尿,則地不一定會濕。 而無論是「下雨」,還是「小狗尿尿」,對於「地濕」而言,都僅是時間排列的先後順序而已,與「地濕」之間並沒有充分必要關係。所以,在理解上,應該是「先有下雨,所以地濕」;「先有小狗尿尿,所以地濕」,而下雨、小狗尿尿對於地濕而言,都只是一個巧合,或是偶然,並沒有事理上的必然關連性。既無必然關連性,則因果關係將不復存焉。因為因果關係只是一個時間順序上的巧合,或是排列組合上的偶然,如此而已。 上開論述於法學而言,具有衝擊性的意義。首先是刑法上不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因果關係。它的定義是「一行為對於具體結果的發生,若不能想像其不存在,則該行為即為該結果的原因。」原因與結果之間僅具有時間順序上的巧合,或排列組合上的偶然,而無事理上之必然性,則如何連結原因與結果間之事理關連性?既然難以確認行為人之行為與其所為之犯罪結果間具有因果關係,則又將如何論罪科刑?所以,因果關係在刑法理論當中一直被修正,而有「條件說」「相當理論」與「重要性理論」...等等。但其修正之要旨,大多在修正因果關係範圍過廣的缺失。面對休膜一針見血的批評,則毫無招架之力,無怪乎鄭子批刑法是一門假科學真神學。面對因果關係本質上的缺失,與其不斷修正因果關係這個早已殘破不堪的理論,還不如徹底的放棄它,改採客觀歸責理論來處理。由歸責的觀點來評斷行為人之行為是否須對犯罪結果負責。而台灣的許玉秀大法官即採這種見解,對於台灣法學而言,或許是一項無法接受的破壞性創造,但是也只有這樣,才能避免因果關係的致命缺失。目前台灣學界的通說立場,還是承認因果關係的存在,而以客觀歸責來釐清行為人的責任歸屬問題。但卻無人能夠勇敢、負責的向大家解釋因果關係理論缺陷的解決之道。一部欠缺因果關係的刑法是否會變得殘缺不全、支離破碎,甚至是全面性崩潰,我不知道。但是,面對休謨的指責與挑戰,卻是法學界當下不可迴避的難題。期待學界的大師們提出解決之道,雖然客觀歸責理論在某些人眼中,它一點也不客觀,而且只是個案的歸納與拼湊組合而已。但是如果站在休謨的立場來說,只有採納許玉秀大法官的見解,方可處理因果關係這個命題的缺失,對刑法理論所造成的影響。 即便是採取客觀歸責理論的見解,問題並不因此被處理掉,而只能算是問題的轉換,從原因結果的關連性,替代成為誰該為這件事情負責任。問題依然存在,只是問問題的方式由「XXX的死是誰的行為造成的?」,改成「誰該為XXX的死負起責任」,刑法還是必須要面對找出殺人兇手的難題。雖然在形式上客觀歸責主義很狡猾的避開了休謨的質疑,但舊的問題一直存在,並不因為學說上的迴避而消失,同時也創造出新的問題。也使得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變成一個難以釐清事理關連與責任歸屬的理論,新的怪物無法打敗舊的怪物,結果就是兩個怪物聯手在刑法理論中四處作亂,同時也揭穿了刑法科學性的假象。 最後一段是在與保源討論之後,所提出的新想法與見解,不過這個部分,自己爽的成分居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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