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是皺紋的的容顏與枯枝般的手臂,我看到時間的力量。在維持生命儀器與抽痰機緩慢而穩定的運作下,伴隨著病患間歇地呼嚕呼嚕聲中,我第一次如此深刻的感受到死亡的溫度,第一次察覺原來生死的距離,沒有想像中來的遙遠,僅在一呼與一吸之間而已。死神是如此近距離的直視著芸芸眾生,而被窺伺者如我,卻渾然未覺。
織田信長在「敦盛」中最常唱和的一節:「人間五十載,與天地長久比,如夢似幻,享生於世之人,焉有長生不滅者?」上天對於人的公平在於兩件事情:第一件事情,每個人每天只有24小時;第二件事情,無論貧富,無論功勳貢獻,死亡是必然到來。
安泰ING的死神廣告,是一個相當成功的行銷案例。提醒大家,生命的無常與保險的可貴。而人生,誠如李白於「春夜宴桃李園序」所言,是天地之逆旅,百代之過客。它是一張單程票,只要出發,就一定會有終點。而這個終點,卻不在每個人的計畫範圍之內,往往出乎自己的預料。如何在抵達終點的那一刻,有尊嚴的走下車,回首向其他乘客揮揮手,說聲祝福,這是一門學問,是每個人都必須要面對的課題。
電影中「老爸的單程車票」,講述一個罹患癌症的父親,如何一步一步的在家人、朋友與情婦的陪同下,安排好後事,選擇安樂死。看似歡樂的電影內容,事實上卻是眾人選擇面對死亡的態度:灑脫、詼諧、卻又眷戀人世間的美好。
在台灣一度熱銷的「星期二的最後十四堂課」,也是討論相關的議題。而我曾經寫過一篇相關內容的文章「理想的葬禮」,其實只能算是一篇戲謔之作。真正觸及核心的部分,卻沒有提到。
隨著醫療技術的發達,人類可以被治癒的疾病變多了。鼠疫、天花與流行性感冒,這些當年稱為不治之症的世紀黑死病,在醫學進步的今日,早以不再是不治之症。人類的壽命變長,同樣的也使得人類「苟延殘喘」的機率增加。這樣到底是好事還是壞事?到底是在滿足在世親人的孝心與不捨,還是在折磨病人,浪費醫療資源?而這樣的人,還可以被稱為人,而保有最基本的「人性尊嚴」嗎?「人性尊嚴」的意義,除了有尊嚴的作為一個人,有尊嚴的活著,像一個人一樣地被看待。是否也包括有尊嚴地面對死亡、走向生命的終點呢?安詳的死亡是否會成為醫療技術發達之後,一個遙不可及的夢想呢?
「安樂死」這樣的議題,涉及到人對於自己的生命是否有處分權,可不可以自己決定何時終結自己的生命。生命的結束,在醫學技術上可行,但是卻無法通過法學、神學、倫理學與道德的檢驗。在多方的論戰下,此一問題迄今仍然沒有任何的共識。
人生裡面有兩件重要的事情不能重來,那就是「出生」與「死亡」。而台灣人卻很忌諱提到死這個字,但是這又是每一個人都必須面對的問題。如何面對死亡、如何有尊嚴的走完人生的最後一小段路,從來沒有人教我們。
大家都會列一張人生的清單,告訴自己要利用生命中的有限時間,達成多少目標,實現多少願望。可是,卻沒有人教我們該如何面對死亡這件事情,如何為死亡這件大事預作準備,並寫下一份與死亡有關的備忘錄。
要不要選擇不接受任何急救?該如何顧及親人的感受?如何有尊嚴的告別人世?該如何建設自己的心理,坦然的面對死亡?
本文在此必需提供一個比較少人知道的概念---「安寧緩和醫療」。台灣已於民國89年06月07日公布施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以下稱「本條例」)。依據本條例之立法目的以言,主要係在為尊重不可治癒末期病人之醫療意願及保障其權益(第一條)。其中最重要的精神,在於「承認死亡為醫療過程的一部份」。與其讓病患在醫療的過程中遭受痛苦的折磨致死,不如順應疾病之自然過程,將治療的目標由疾病治癒轉向症狀控制。使病患能夠沒有痛苦的走向死亡。
而「安寧緩和醫療」,依照本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的定義,係指為減輕或免除末期病人之痛苦,施予緩解性、支持性之醫療照護,或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因此,安寧療護服務目的是為末期病患及家屬提供專業服務,輔導其接受臨終事實,經由完整的身、心、靈之關懷與醫療,減輕或消除末期病患的身體疼痛、不適應症或心理壓力,對病患及家屬提供心靈扶持,陪伴病患安詳走完人生最後一程,並讓家屬敢於面對病患死亡,達到生死兩相安的境界。至於「末期病患」,則是指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 (第三條第二款)
另外,依據世界衛生組織(WHO)之規範,「緩和醫療照顧」,係為提供積極性的全方位照顧,給與罹患於治癒性療法已無反應的病人。詳言之,緩和醫療照顧是...肯定生命,視死亡為一種正常的過程...,其目的既非提早,亦非延後死亡...而係在緩解疼痛及其他窘迫症狀...並提供支持系統,以幫助病患在往生之前可以盡可能過的有活力……,也提供支持系統,幫助病患家屬克服病患生病期間及本身之失落時所遭遇的壓力。
由於安寧緩和醫療的內容可能涉及「不純正不作為殺人罪」的問題。因此,本條例既然無法在實質面詳加規範,而僅得於程序面加以嚴格控制(本條例第四條),並透過專業醫療人員把關(本條例第七條),避免發生見死不救或子女爭產棄父母於不顧的法律上與道德上爭議。透過本條例,以作為阻卻違法的正當化事由。
而為方便一般人能夠簡單地瞭解並同時強化程序面的控制,確定當事者之真實意願,以杜絕安寧緩和醫療於後續可能引發的法律上紛爭。因此,衛生署制訂有六種定型化「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關於定型化「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之種類,包括:「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預立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意願書」、「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意願書」、「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及「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委任書」六種格式。
當事人可以依據個人本身的狀況與意願,選擇適合的意願書。以下將上開六種意願書,區分為「預立性質」與「非預立性質」者,加以分析:
預立性質的意願書,包括:「『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預立』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意願書」與「『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委任書」三種。前者,係指當事人意願於事前接受完整的安寧療護服務;其次,係指當事人僅願意於事前選擇接受臨終前放棄心肺復甦術之急救;後者,則係指當事人目前無確定之決定,而指定特定之第三人作為醫療措施之代理人,代理本人決定,於本人無法表達意願時,同意由其委任之代理人代為簽署並決定安寧緩和醫療之類型。如當事人預立上開意願書,則得一併選擇於健保IC卡內加註當事人所選擇的安寧緩和醫療類型,方便事故發生後,醫療人員可以迅速地確定並進行符合當事人意願的醫療措施。
至於非預立性質之意願書,包括:「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意願書」三種。前者,係指已罹患疾病的末期病患,得本於自己的意願選擇全部或一部之安寧療護,作為醫療方式及臨終處置之內容;其次,係當病患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而且病程進展至死亡已屬不可避免時,得由該病患之最近親屬代理其同意;後者,由本人自行決定不接受心肺復甦術此一醫療行為。
準此,「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與「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意願』書」二者最大的區別,即在於安寧緩和醫療之意思決定權人的不同。前者 之意思決定權人係本人,而後者之意思決定權人則係本人之最近親屬。二者意思決定之主體不同,前者僅能同意,後者方可依其意願自行決定。雖然二者僅有二字之差,但差別極大。
台大醫院雲林分院外科部主任黃勝堅認為,簽署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後,並不代表醫院方面不會全力急救,而是在面臨醫療極限時,院方會讓病人保留尊嚴,安詳離開,不但讓病人善終、家屬無憾,也能節約醫療資源,將病房讓與其他有需要之病人,以達成「四贏」的局面。
或許,現在每個人該靜心的坐在桌前,攤開一張白紙,仔細思考自己的身後事,並為自己的的死亡留下一份提醒自己與家人的備忘錄。讓自己能夠為人生負責,也讓家人能對自己的醫療處置與身後事,均能有所依歸。
本文獻給許李金枝女士(1924 A.D.~2008 A.D.)雖然,她默默一生於世,完全不會使用電腦或是網路。但是,作為她家人,總想幫她在這個世上留下些什麼。或許只是一個Google的搜尋索引罷了!不過,我想只有生者在乎吧!她應該已經微笑地放下一切俗名。
延伸閱讀1:神秘點影院 老爸的單程車票[LES INVASIONS BARBARES](2008.08.18)
延伸閱讀2:醫療碎碎唸 安寧緩和醫療民眾自由選擇臨終醫療權力(2008.08.18)
延伸閱讀3:陳如意醫師 安寧療護與緩和醫療簡介(2008.08.18)
延伸閱讀4: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2008.08.18)
延伸閱讀5: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 6格式供選擇(2008.08.18)編按:這個部分是關於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六種方式的內容說明。
延伸閱讀6:中央健保局 健保醫字第0950060432號函主旨中提及:「有關外界反映大部分特約醫事機構仍未瞭解IC 卡器官捐贈或安寧緩和醫療註記代碼等相關事宜乙案,請再次轉知轄區醫事服務機構配合辦理,詳如說明,請 查照。」(2008.08.19)
圖片來源:It設計之家 夕陽如面壁紙(2008.08.19)
我的刑法可能必須重新讀過?你講的對我來說還蠻難的(該當不純正不作為殺人罪,該當不純正不作為殺人罪之共同正犯)。另外請問你不是叫我不能說?
回覆刪除來自部落軌道~~
回覆刪除安寧醫療真的要大大推也要努力改正大家的想法
安寧治療不是要病人等死,而是讓病人可以舒服,安心有尊嚴的走完最後一段路。
今天有個朋友跟我談到[不純正不作為過失智死罪] 這樣的講法我並不是沒有聽過 但我對此感到很困惑 因為你後來因為我的發問覺得寫的怪怪的把那個部分刪掉了 我沒辦法再仔細去思考你之前寫的那個問題 那你能否幫我解惑一下 我朋友講的[不純正不作為過失智死罪] 我對此真的有所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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