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4/07

被污名化的公民投票

台灣的公民投票法從2004年制訂迄今才短短四年,但卻已經舉辦過六次的公民投票,而其投票結果,全部因投票人數未達50%門檻而遭到否決。當然,其中不無人謀巧計(例如:公投綁大選),也不乏政黨惡鬥(例如:反聯與入聯議題、討黨產與反貪腐問題) 。


雖然,台灣人民在短短的四年內,連續對於六項提案以公民投票的方式表達意見。不過,從結果來看,這樣的意見與議題都不能算是民主理念的成熟展現。雖然,有人認為公投的門檻過高。


由公民投票本身所具有的崇高理想而論,就是以直接民主之方式,補救代議制度之不足。如果從代議政治的角度來看,一個法案,需要多少的立法委員連署、需要經過多繁複的立法程序,直至三讀通過。更進一步,由立法委員的產生方式觀之,其民意基礎是由選區內的多數選民或是政黨比例投票產生,背後具有高度的民意支持與民意託付基礎,以為其於國會殿堂上代替人民行使表決權、針對重大事項作成決定。如將二者等量觀之,直接民主的民意基礎,如不及或是略遜於間接民主,則如何作為推翻間接民主、凌駕行政、立法二權之基礎。


不過,公民投票具有其本身的難題,它無法細緻量化、表達每位公民的意見,而只能選擇非黑即白的是非題回答模式。這樣的投票品質,是有問題的,簡單的以統獨議題為例,公民投票只能夠約化為最大公因數,「統一」或「拒絕統一」、「獨立」或「拒絕獨立」,這樣的意見表達方式,流於民粹,也無法統合多數人的意見。缺少代議政治、政黨政治下的協商、折衷與妥協的藝術,而且容易走極端,不利民主制度之發展。


而且,動不動就要求公民投票,這樣的政治人物更給人看破手腳、缺乏應有的擔當。人民選擇一位政治人物代替他們行使權利、領導人民,就是希望政治人物能以其專業,帶領人民走向流著奶與蜜的迦南地。如果事事需要過問人民方可作成決定,乾脆回歸古希臘雅典城的直接民主模式即可,何必再另擇代議士與執政者呢?


如果日後公民投票之結果無法被實現,則行政、立法兩權互相推諉、卸責,又何人該為這件事情負責?責任政治的理念,將因此蕩然無存。最後,倒楣的還是人民。


公民投票的神聖性,在台灣的實踐過程中,完全的沈淪、被污名化,除了使用的次數過於頻繁,公民投票的內容給人假議題之譏,都是使得原本具有高度神聖性的公民投票,最後變成廉價的競選工具、操弄政爭的口水,使得台灣人民變成最後的輸家。簡單的來說,當公投的本身變成一項工具,而不再是一個目的時,它就喪失了神聖性。而更可恥的是,選舉前一群在政論節目與地下電台中為了公投議題聲嘶力竭的名嘴、主持人,選舉結束後,到底有誰關心這樣的公民投票結果。打開電視、收聽廣播,每個人都在檢討怎麼輸掉大選、輸掉大位,卻沒有人關心公民投票的結果。原來,公民投票只是幌子而已,用來愚民的方法。不管台灣哪個政黨,都把公民投票當作愚民的工具,選舉的操縱手段,沒有人關心公投的結果。好像只要是公投沒有通過,就無足輕重。可是,有誰關心,支持公民投票的選民們?有誰在乎投下贊成或反對意見的選民?我想:真正關心投票結果的人,只剩下中共、美國、日本與台灣以外的國家。其他國家的媒體,都將這件事情當作重大新聞來解讀,惟獨台灣的媒體,對於公投結果漠不關心。


即使公民投票沒有通過,它仍然具有民意調查的功能。以最近進行公民投票的第五案民進黨的「入聯公投」與第六案國民黨的「返聯公投」為例,縱然二案均遭否決,惟從投票人數觀之,第五案共6,201,677人表示意見,第六案則共有 6,187,118人表示意見,姑且不論其所表達的意見是贊成、反對或是無效,全部共12,388,795人對於此二項議題表示關注,遠高於第12屆總統大選的當選者的得票數7,659,014,難道未來的政府施政不必關心這些人於公民投票當中所表達的意向嗎?(資料來源:中央選舉委員會,2008.04.08)難道可以僅因為公投案的否決,而認為不會對於政府未來的施政造成影響嗎?這樣將至公投的神聖性於何地?人民表示自己的意見,而政府卻可以視而未見、置之不理,這樣的政府可以被稱為是一個尊重民意、貫徹民主國原則的政府嗎?如此視公民投票結果於無物的台灣,可以被認可為是具備傲視華人圈民主素養的國家嗎?


如果你認識公民投票的重要性與意涵,則將對於選舉前如此嚴重踐踏公民投票神聖性,選舉後又將公民投票的結果視而未見,感到心痛。因為這終將使得台灣主體性的追求,成為南科一夢。夢醒時,我們終究只能為自己身為台灣人而感到悲哀罷了。


相關文章:本部落格的「民族國家」與蘇永欽老師本月發表於法令月刊的「公投好好玩?」一文。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