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2/16

檢察官派駐機關 疊床架屋


根據報載,法務部為協助各部會進行重大政策的法律事務研議,有意派檢察官至各部會,扮演政府律師的角色。其功能目的,主要在填補公務人員法律專業之不足,提昇行政效能,並可提供法律意見,使法案制定更加周延,降低執行職務所生之法律風險。



此項政策看來立意良善,惟於現實上則有兩項問題必須深思:
其一,我國行政機關之組織編制上,多設有法制人員。參酌考試院所公布之「職系說明書」以言,其主要之工作內容,「係基於法學之知能,對施政有關法令制度與法令規章之研擬、核議、諮商、解答,訴願、申訴、再申訴、復審、國家賠償與調解事作之審議及立法方面之輔助事務等,從事計畫、研究、擬議、審核、督導及執行等工作。」故上開政策寄望能透過於各部會配置檢察官,協助進行重大政策之法律事務研議、提供意見使法案制定過程更加周延或降低公務員執事過程中之法律風險…等功能,於各機關多配置有法制人員,且其職掌多與法制人員之工作性質相重合之情況下,實有與法制人員之編制有重複之虞,恐造成人力之浪費。

其二,乃在於二者之性質。詳言之,檢察官乃在後階段的犯罪工作之偵查與訴追,法制人員多在前階段提供行政部門相關之法律意見諮詢與法案編纂,二者明顯格格不入。

因此,本文以為,真正的問題出在法制人員的功能不彰,因此治本之道在於修補舊有的制度,而不在創設新的政府律師。法務部此舉,似有疊床架屋之嫌,恐使二者之權限難分,更使得檢察官之角色定位發生混淆,反治絲益棼,徒生困擾,似有再予斟酌之必要。



後記:這篇文章的主要發想,是由吳董在一次無意間的電話閒聊中所提供。本想等吳董自行投稿處理此一議題,不料經過幾天的發酵之後,我反而先動筆完工了。我只能說,自己太閒,吳董太忙,希望吳董不會認為我嫖竊其個人的思想,更希望吳董能早日完成本篇內容之論述,本人極為期待。



延伸閱讀01:檢察官派駐機關 法部定位政府律師(2010.02.16)
延伸閱讀02:吳揆研議 設政府律師維權益 (2010.02.16)
延伸閱讀03:法制地震...催生政府律師 (2010.02.16)

1 則留言:

  1. 檢察官外派 法務部荒唐 ◎ 林深淵
    引用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feb/23/today-o8.htm

    依據媒體報導,為協助各部會進行重大政策的法律事務研議,法務部今年有意派檢察官進駐各部會,扮演「政府律師」的角色;然除外交部、陸委會、經濟部水利署持正面態度外,其餘單位態度都相對保留。筆者以庶民的觀點亦認為檢察官派駐各機關,至少仍有下列諸多疑慮存在,恐有違法之虞,法部宜三思而行:

    一、檢察官的職責為依法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等,今檢察官在無任何弊案前提下即進駐各機關,雖美其名為「政府律師」,但「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如此作為除了恐「於法無據」且恐侵佔行政權外,亦難免令人產生另類白色恐怖的疑慮。

    二、政府機關已依法建置「政風單位」,有必要在法外硬再置入同質性的「政府律師檢察官」?實際運作時,將獨立行事或互有歸屬?誰將指揮誰?

    三、依「政府律師檢察官」指導行事的案件,他日如涉及弊案,其責任歸屬為何?須知他日不同的檢察官或法官,對某特定案情都容有獨立不同的見解,如何能保證過去依「政府律師檢察官」指導行事的案件或涉案當事人,屆時能全身而退?

    四、兼任「政府律師檢察官」,難道不會產生排擠效應而耽誤了檢察官的本職?難道目前檢察官人力已過剩?否則國人對目前偵查過程動輒曠日廢時,早已深感不耐,檢調單位應加速偵結案件都來不及了,那還有餘力規劃八十餘名檢察官外派? (作者為退休工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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