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5/20

反詐欺、街頭監視器與指紋

反詐欺、街頭監視器與指紋這三件看似不相干的命題,事實上卻隱含著台灣人民對於隱私權的看法。

當反詐欺成為全民運動、國家考試的試題(九三年基特)時,我所看到的是警政單位天天在宣導人民如何不會被騙、如何撥打反詐欺專線與自動提款機轉帳金額的限制…等等。但是,真正重要應該被討論的議題是個人資料外洩問題,只要個人資料不外流,即可有效杜絕電話詐欺事件的發生。因此,真正治本之道,是在個人資料的法制化規範。而這項涉及個人隱私權的重大問題,我卻不曾見到行政或是立法機關有任何的積極作為,或是有任何的因應之策。正是因為我國對於個人資料的利用沒有任何的規範,輕忽個人隱私權的保障,才會導致現今社會上詐騙事件橫行的局面。所以,與其花費時間在宣導如何反詐欺,不如正本清源的從個人資料之保護做起。

當街頭巷尾的監視器變成日常生活的風景時,不禁令人感到台北市其實跟「楚門的世界」沒有什麼兩樣。每一個人活在被監視的陰影下,在一雙雙窺視的目光中過活,竭盡所能地表演自己生活中的每一個面向,赤裸裸的呈現每一個細節。當這個扮演主宰者角色的人,是如同你我一般的私人時,必然遭受到眾人的責難,令每一個精彩演出的演員感到難堪;相反的,只要這個主宰者是由國家來擔綱演出,大家就會覺得心安理得。相同的角色由不同的人來擔綱演出,竟然會有如此天差地別的評價,著實令人意外。一個藉維護治安之名,行監視之實的國家,竟可得到人民的擁護與愛戴,讓人匪夷所思。顯然,人民對於國家的信賴,明顯的高於私人。但是,從人民基本權利保障的演進史來看,真正會對人權造成壓迫的,非國家莫屬,而長期藉國安之名剝奪人權的,也正是國家。可是,我們卻為了維護治安,而縱容國家對於人民隱私權的侵害。但這樣的作法,根本是捨本逐末之舉。要維護治安,靠的應該是提升警方的辦案技巧與犯罪預防工作的落實,絕對不是仰賴那一支支豎立在街道上的監視器,或是對於人民的隱私權干預。一個只想靠著監視錄影機破案的偵查機關,絕非社會之福;一個只想以侵害人民基本權來拼治安的政府,更非人民之幸。

雖然有人認為說監視器的存在,可以有效的嚇阻犯罪。但是,這樣的論點卻禁不起檢驗。試想:在有監視錄影器的超商、銀行,難道就不會發生搶案嗎?有死刑存在,難道就不會再發生犯罪嗎?犯罪並不因為監視錄影器的存在而消失,唯一的結果是犯罪技巧的不斷精進,。因此,真正該做的是提升檢警的偵查技巧與落實犯罪預防工作,絕對不是對人民的日常生活的一舉一動進行全天候的監控。否則,我們與採行秘密警察制度的高壓極權統治國家何異。

指紋這個問題,在最近沸沸揚揚的被討論著。在此,我只想提一個問題:以換發身分證需按捺指紋為例,依據戶籍法第八條的規定,年滿十四歲的人民請領身份證必須要按捺指紋。如果不按捺指紋,則不發給身分證。這個條文是規定在戶籍法中,因此依據合理的推斷,按捺指紋的目的主要是在便於國家進行戶政的管理。但是依據報載,卻有立委極力指陳此一立法有助於治安的維護,實則治安之維護與戶政管理的便利性兩者間,並無任何的關連性存在。而戶籍法之制訂目的本身,並不在包括維護治安在內。如果要以按捺指紋來維護治安,必須要另訂專法予以規範,方為正途。其次,是人民之個人資料於行政機關間的流用問題。本來是作為戶政管理的指紋,是否可挪作刑事案件偵辦之用。此一問題所涉及的是個人隱私保障與社會秩序的維護之衝突。必須要合乎法律保留的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方可予以流用。即個人建檔指紋的流用,必需要法律明文的規範與授權,而且無論是在申請的程序上,或是事後相關資料的處置,都必須要合乎實質、正當的法定程序。但是,就我國目前現實上的運作來說,役男於體檢時所建立的指紋檔案,其立意本是要運用於役政工作的管理上,但是卻在毫無法源的情況下,挪作刑事案件偵辦的有力線索。既不合乎法律保留,更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乃明顯侵害人民隱私權的行為。如此,又怎能叫人民放心的將個人資料交由國家來保管呢?最後,如果治安的維護,必須要靠人民按捺指紋來破案,則與架設街頭監視器的思維模式何異?

以上三個問題,其真正的核心問題在於人民隱私權的保障。如果今日國家以漠視人民基本權之保障來維護治安,則不知明日又將以何名目來作為侵害人民基本權的正當化藉口。而以侵害人民基本權為前提的拼治安,又如何奢言能以人權立國呢?國家漠視對於人民隱私權之保障,其所帶來的後果,恐將比以私人為主體的詐騙案件更令人憂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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