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5/20

關於隱私權

事實上,關於隱私權這件事,我一直不能夠理解。即使到了進法律系唸大一時,唯一有概念的案子,是女教師在自家後院搞天體遭偷拍案(見王澤鑑,民總)。但是,這樣的案例,對我而言,實在是好遠好遠喔。

      直到壹週刊偷拍小S之後(記得當天,我可是半夜一點到全家去搶購最後一本數字週刊),我才有比較深刻的瞭解,開始了解到,原來所謂的隱私權,其實是人格權的外延。可是,身處在一個對人格權是什麼都不瞭解的台灣島,又如何能夠談論隱私權呢?簡直就跟夏蟲語冰,瞎子摸象沒有兩樣。

      而所謂的隱私權,就是一種獨處的權利;一種不會感到尷尬的權利;一個可以保有自己心中秘密花園的權利;可以如同寄居蟹一般,躲在自己的殼中,不被打擾的權利。

      而這樣的權利,我只能說,必須要等到一個社會成熟、發達到一定的高度,才有可能產生,無法透過法律的繼受來達成。台灣這個島國地狹人稠,本身就欠缺發展此種權利的先決條件。但是,我發現到,大家開始有在重視、有在討論這個概念,而且漸漸的在大家的心中開始萌芽、抽綠。至於何時能夠超英趕美,「像大樹一樣高喔」。我想:仍然必須要等待一股氛圍、一個屬於全民的共識。

      作為社會科學的應用者,我們唯一可以作的事,除了消極的等待之外,我想要積極點,站出來鼓吹、提倡。但是,我也明白這件事情胎死腹中、狗吠火車的成分居多。

      但是,諤諤之士如不奮起,更待何時呢?與子攜手,共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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