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6/10

英九告官---馬總統聲請交付審判

侯寬仁vs馬英九
近日報載「聲請交付審判 馬堅告侯寬仁」。針對特別費案製作不實筆錄遭駁回再議之部分,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媒體與輿論間,雖有持反對意見者,以追殺司法、秋後算帳名之。然本文以為無論於私於公,身為告訴人的馬英九先生此項作為,值得肯定。


於私,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258條之再議制度,性質上是檢察系統對於自己之不起訴決定,所為之行政自省。詳言之,其僅係檢察機關單方所為之行政處分,並非終局之司法判決。告訴人對於駁回再議不服時,得請求立於公正客觀地位的法院,對於該駁回再議之決定重新為審查,以認定該決定是否合法正當。此乃在當事人之聽審請求權,無論是普羅大眾,或天子公卿,均享有此項憲法上所保障之訴訟權。

於公,雖然社會大眾對於「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的概念均能朗朗上口。惟不可諱言者,其對於建立司法威信之功效,遠不及受矚目的司法案件中,法官所為之決定。

在本案中,如法院能於裁定中具體指摘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之處;或充分說明其認為應交付審判之論理依據。則法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258條之3所為駁回或准予交付審判之裁定,均難認有招致司法向總統低頭之眥論或檢審不分之疑慮。反有助於司法獨立與司法教育之深化。

最後,本文期待,更多人能藉由此案,重新認識司法。更希望馬總統能藉由切身之痛,展現執政者的智慧,大力擘畫司法改革,讓台灣的司法制度也能具有總統的高度。


另外,關於交付審判制度之缺陷,學說論述頗豐,惟非本文論述之重點,在此不予詳論。



關於這次的圖片,是透過相關新聞照片自行合成,很有「快打旋風」的懷舊復古風。這是10元2道的「快打旋風」中,在每次選完Player後,正式進入遊戲之前,一定會出現的對戰者畫面。而馬侯之戰,也由第1回合的特別費案、第2回合的聲請再議,一路挺進到第3回合的交付審判。依照正常的遊戲玩法,無論輸贏,總有一方得先再投10元硬幣,方可繼續遊戲,要不然螢幕是就會出現「Game Over」的字樣。



延伸閱讀01:馬英九提交付審判侯寬仁(2009.06.10.)
延伸閱讀03:特稿-以總統高度 應先天下後私人 (2009.06.10.)
延伸閱讀04:浪費司法資源 製造寒蟬效應? (2009.06.10.)
延伸閱讀05:馬槓侯 法界:太超過了 (2009.06.10.)
延伸閱讀07:天蠍浪子 「馬英九」為啥不行告「侯檢察官」? (2009.06.10.)
延伸閱讀08:人權高度 高於總統的高度(2009.06.10.)

5 則留言:

  1. 兄臺的文章, 從民主國家的純粹法律觀點看, 是合理的. 但馬總統針對侯寬仁再向法院提交付審判一事, 卻早就不是純法律能處理與能解釋.
    法律作為一種工具, 特別是作為政治的工具, 早就是所有法律人都必須在操作法律時自我提醒及思考的必然.
    馬總統能不能提交付審判? 當然可以, 但現在的馬英九是怎樣的身分? 是作為黨政軍特司完全執政的超級新強人, 申言之, 馬作為總統, 由總統的身分, 口稱捍衛馬英九這個人受憲法保障的訴訟權, 所以想告誰就告誰, 這樣的論述乍看之下, 或說從合不合法的角度看, 當然合理, 可是弔詭的問題就出在, 一個政治上的權勢者, 面對他口稱的檢察官筆錄記載不實以至他個人權益受損的爭執, 為什麼不站出來領導國民黨修法改正檢察官偵查的相應法制? 為什麼不從總體面著眼而專挑自己的個案去提告? 又為什麼不要求自己行政團隊的法務部針對所有民眾在受刑事偵訊時所必然也會面對的同樣筆錄爭議作出內部規範?
    難道因為他社經資源豐富, 請得起律師, 所以給律師一個賺錢的機會? 還是這恰恰凸顯了馬總統在這個案子上的對人而不對事?
    法律人操作法律, 最怕成為法匠, 法條是這樣寫, 我們就這樣幹, 法律作為規範確實該被遵守, 但當面對政治牽涉, 不論牽涉的是人或事, 法律就必須跳脫純法律觀點, 因為死的條文最容易被當成找出漏洞與為權勢者隱藏自我目的之跳板,
    馬總統告侯寬仁, 凸顯的最大問題在, 馬當然能告, 但同時, 他又做了什麼. 現在擺在眼前的是, 馬只是為告侯而告, 他不願意從總統的身分去體會這社會同樣也有人受形訊筆錄記載不實的苦(如果侯寬仁確實如同馬所說的是惡意地去竄改當時的實際談話內容), 馬為告侯而告, 卻不肯同步展開他能做到的修法改制, 這樣一件事, 就必須承受被論者如我這聒噪之士批判他只實為殺侯憬人, 設想, 馬總統動用所能掌控的公私資源與其優越的社經地位對一個讓他受到屈辱(被起訴)的人發動法律戰, 侯還是個高檢署檢察官, 其他小民如我輩, 縱覺馬行事荒謬欲鳴鼓月旦, 是否也會被馬總統大動司法干戈以繩?
    許兄, 這件事的最大問題就在寒蟬效應, 不為什麼, 就只因為告人的是個總統, 馬總統該作的不只是告, 而是該苦民所苦修法改制, 但今天他只提告, 這是否更意味在他行政大權下的諸檢調軍警特, 他將對這些人擅改筆錄入人於罪爭隻眼閉隻眼? 法律若只成為純粹服務法律條文, 這將是天大無比的災難, 吾輩者應共勉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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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to 吳公鎮宇:

    法律人該相信的應該是自己的專業。同時,也要相信司法獨立性,如果連我們自己都不信,又如何說服一般平民百姓相信司法的公正客觀性呢?

    即使馬總統想告誰就告誰,也是他的訴訟權,最後應該交由法院作成最後的決定,並非行政權可以隻手遮天。這是我對司法獨立性的信賴。

    我不諱言,政治人物的每一個動作,背後可能都會有其個人所欲追求的政治目的。但是,那並不是一個法律人該關心的事情,法律人該關心的事情,應該是基本人權之維護。這才是吾輩的核心價值與汲汲營營之信念。

    至於法制化的部份,我也很關心,特別是法官法的制定。所以在最後一段中表示,希望他能夠在黨政合一之後,展現執政實力,而不是一個只會躲在一線行政院長背後的二線總統。

    但是,在法官法制定之前,對於檢察官的起訴、不起訴與緩起訴部分的監督與外部控制,僅能仰賴交付審判制度來加以制衡,這是不得不然的選擇。不過,這也只有少部分的案件,並非所有的案件均能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關於這個部分,黃朝義教授曾有所批評)

    附記:近來心情是否安泰,又一段時間沒能向您請安,小人心中甚為掛念,在此祝好。另外,期待您的更新內容,應該又過了一個禮拜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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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司法獨立講了老半天, 絕不是如同相信上帝之信或不信的單純二元, 而是這個制度與所面對的個案, 是不是真的體現了司法獨立,
    對於制度, 法律的教養傳統上就是信賴既定權威, 若有不服就再循合法管道救濟, 這是百般無奈中的實然, 但前題自然也必須是這個制度本質是值得被信賴尊重,
    納粹與老共的法制, 通篇開頭震天價響維護人民或公民權利, 但在權勢者解釋下, 人民與公民排除了猶太人與所謂走資右派, 純粹法律說得好聽的基本權利, 司法成了完全工具化的遂行權勢者意志之平台, 同樣的情形, 不久前也在台灣威權時代上演.
    馬總統告侯, 問題出在馬訴求的筆錄不真實, 筆錄不真實不會只有馬遇到, 這不單是針對檢察官起訴法制的監督問題, 而是對掌握優勢刑訊的權力該如何限制的問題,
    我想我們對這件事最大的不同在於, 法律人操作法律, 是否只能限於對法律本身的關心, 我的憂慮在於只關心法律是不是被遵守, 將會產生只剩工具性格的法律, 法律是被操作的, 所以具有工具性, 所謂基本權利或法律基本原則的確保, 若在只凸顯合不合法的前提下被討論, 都將是空話, 因為所有有權制定法的人, 都深信她自己是代表基本權利與基本原則, 換言之, 是為她自己的信念去實踐, 這也是為什麼我強力主張始終對法律操作要批判, 要連結社會實際, 要符合時代的原因,
    身為已進入相當程度民主國家的法律人 我願意訴求司法獨立, 但絕不相信司法永遠都不會受到其它因素影響, 因為操作法律的是人, 是人就會有自我情感意識, 因此我們必須更戒慎恐懼地要求自己是否真作到司法獨立,
    對馬總統這事, 問題不在相不相信司法獨立, 而是在作為總統在這個案子做了什麼, 顯然他今天只是告, 而不願意限制約束他旗下司檢警調特軍在制作刑訊筆錄可能出現的不實, 因為可能輪到他要驅使國家機器時, 他會對刑訊筆錄可能可以地隨權力運作改變樂此不疲, 這就是必須被點出來的爭議點,
    看一個問題, 將因不同性格的人看到不同的面相, 我作為投身公共議題與政治運動的人, 這是我異於純法律人的部分, 但我們這樣的對話, 是有益的, 我希望能去實現一個使人相信司法真正獨立且司法會與時俱進作為人民真正需要的時代,
    說太多了, 不好意思, 在妳這囉嗦, 只是對馬總統太關心 ~
    感謝許兄關心, 我的感情驚動諸好友, 真抱歉, 我好很多了, 真是謝謝, 但可能是時間因素, 過越久就不那樣傷痛了吧, 忘記或分開卻時是需要時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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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考完試叫許帶你到菲律賓一趟
    順便聽一聽劉燈紅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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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我突然想起一段歷史:
    德國納粹時期
    有許多法學者與法律實務工作者(尤其是刑事法領域)
    成為納粹的幫兇!

    許兄恐宜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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