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案例事實
甲女參加乙護膚紓壓spa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全身spa與淋巴紓壓按摩」,並繳納新台幣2萬元。在後續的護膚、紓壓與spa的過程中,經服務小姐不斷的「催眠」與說服之下,分別於4月1日、4月7日與4月15日簽下三份「產品價格同意書」(以下簡稱「產品價格同意書1」、「產品價格同意書2」與「產品價格同意書3」),分別為新台幣3萬元、5萬元與4萬元,合計金額共12萬元。
嗣後,甲女迫於經濟壓力,於4月21日向乙公司提出解約之意思表示。甲女僅參加「產品價格同意書1」與「產品價格同意書2」的課程各一堂,合計共新台幣8萬元,而乙公司卻要求收取相關保養品費用共新台幣6萬元。
貳、案例研析
一、因為本例中,甲女並未開始使用「產品價格同意書3」之服務與產品,如解除契約,除須負擔部分之行政手續費用外,並不必就新台幣4萬元產品之使用負回復原狀之損害賠償責任,合先敘明之。
本案中的乙公司所從事者,乃藉手藝、機器、用具、用材、化妝品、食品等方式,為保持、改善身體、感觀之健美,所實施之綜合指導、措施之非醫療行為,而為該定型化契約範本第一條所稱之「瘦身美容」業者(即乙方)。
惟本案中的乙公司明知上開定型化契約範本之存在,卻不願與消費者締結勞務性服務契約,而託詞以雙方所締結者為保養品之買賣契約,至於紓壓、推拿與spa的部份,乃屬售後之無償服務,藉以規避勞務契約之規範。要求消費者必須依據買賣契約之約定,買斷所有已開拆、開封或使用的產品,罔顧主管機關之管理規範,惡性難謂不重大。
三、雖然本案中,甲方與乙方並未締結上開定型化契約條款,然探究就本例當事人之真意而言,其契約之性質並非單純之買賣,而係屬「非典型之買賣契約」,宜肯認其兼具有買賣與勞務給付(委任)性質之混合契約。
依據契約之雙方義務而言,出賣人乙方對於買受人甲方負有詳細說明產品內容之附隨義務。另專就委任契約而言,民法540條規定,受任人乙方對於甲方負有報告義務,應將委任事務進行之狀況,報告委任人。且於委任關係終止時,應明確報告其顛末。
針對乙公司所提供之產品部分,僅於「產品價格同意書」上填寫品項與數量,並未一併於該書面上表明乙方應將甲方得接受瘦身美容實施之條件以及甲方所選擇之瘦身美容項目、對價、計價方式、次數、期間、課程數、效果分析、副作用及危險性等,及為實施瘦身美容所必須購買相關產品之內容、性質、效用、數量及其價格,亦難謂乙方已向甲方為充分之告知與說明義務。且乙方應將為甲方所提供之服務內容及使用之商品留作記錄,並予甲方簽名確認之,並於記錄後至少保留二年,以供查對。本於前論,乙方自應就上開內容向甲方為充分之說明。惟本例中之乙方,並未履行前揭之說明義務,而違反民法§540之報告說明義務與契約之附隨義務,而須負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
四、退步言之,即便承認甲方與乙方所成立者,乃係單純之買賣契約,惟就常理而言,甲女僅參加「產品價格同意書1」與「產品價格同意書2」的課程各一堂,卻要求給付總價四分之三價格,即新台幣6萬元,作為解除契約回復原狀之損害賠償價額,亦難謂非屬過當。
五、其他相關之申訴管道:如遇有瘦身美容之爭議,可向主管機關衛生署食品衛生處提出申訴。(延伸閱讀02)亦可向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提出申訴。(延伸閱讀03)
參、後記
削錢惡行惡狀 4店列黑名單!【聯合晚報╱記者楊正海/台北報導】2009.06.06 02:39 pm
北市開先例公布,廠商無視查核,不回應司法程序,消保官批吃人夠夠!
惡行惡狀大公開:
1.不處理申訴,態度惡劣
2.換店名、搬家
3.補習班師資不符
4.強迫推銷產品
台北市消保官首開先例,上午對消費者發布警訊,直接公布不良交易廠商名單和地址,被列入首波黑名單的共有4家,均累積大量消費申訴案件仍不積極處理,還更換店名、地址;台北市政府因而公布其店名,未來,北市消保官還會不定期再公布其他的「黑名單」業者。
第一波上榜的4家業者,分別是位於台北市羅斯福路「私立華廣設計短期補習班」、南京東路3段「水明漾」 (水雲間)峇里島式美容會館、內湖區的技聯電子公司(網購音響設備)以及武昌街的「瑞盈」服飾行。
台北市主任消保官陳柏菁表示,公布業者名單的目的,在於保障消費者權利,事前預防重於事後亡羊補牢;至於法源根據則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條及第33、37條,以及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19及24條之規定,發布消費警訊。
陳柏菁並指出,列名的廠商,被消費申訴案件均多達20至30件,不僅數量多,經消保官現場查核,並給予陳述機會,仍不理睬,而且態度惡劣,連司法程序都不願回應,簡直是「吃人夠夠!讓消費者求助無門。」
對於這些廠商,依規定除了各行業目的主管機關有裁量權,目前依消保法進行處分,若廠商仍不改,可處罰3萬至30萬元的罰款,一種行為一罰,可連續處罰。
列名的「華廣」補習班,被申訴包括收取報名費後不退費,還有師資不符,廣告上說是博士,實際上是童子軍老師,另外,考試日期迫在眉睫竟還不開課,還有業者自認是家教班,不受補習班法令限制等。
「水明漾」美容會館,販售美容課程卻堅稱是販售商品,消保官到場,卻發現店內沒有任何商品,業者還趁消費者光溜溜裸露身體時,進行美容課程強迫推銷其他課程,消費者欲終止美容課程契約,業者卻收取超過定型化契約規定10%以上、高達20%的手續費。
「技聯」電子有限公司以網購販賣音響,每套至少3萬至5萬元,但以團購為由,未達一定數量不出貨,甚至消費者提出民事訴訟,業者敗訴仍不願處理。
「瑞盈」服飾則是收取費用後一再以仍在國外採購為由,藉故拖延交貨,有的消費者苦等半年沒有結果,請求退費還遭刁難。
資料來源:聯合晚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2009.
06.07)
延伸閱讀02:衛生署消費者資訊網 「
瘦身美容消費糾紛申訴管道」(2009.04.21.)作者按,消費者可填妥「
瘦身美容消費糾紛申訴表」後,郵寄104台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80號,行政院衛生署收,或傳真至(02)25230056。此外,亦提供申訴專線:(02)-85906666轉6861協助消費者。
延伸閱讀0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申訴申請(2009.04.21.)
契約的定性看的未必是[某某契約]這樣的[名]
回覆刪除是契約的標的
主要給付的內容
所以有[產品價格同意書]之名
未必有[產品價格同意書]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