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1/03

保訓會的威信無存?


日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前蔡主任委員璧煌針對其於該機關任內將保障部門專員年終考績考列丙等之決定,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保訓會不予上訴,致考績丙等被撤銷一事,投書貴報(以下簡稱蔡文),本文對於該內容深表遺憾,並逐一分析如下。

第一,蔡文認為該判決之重點有三,其中第三點認為,學界高度懷疑,此一判決公然違反權力分立之精神。本文以為此一見解,容有商榷。畢竟,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針對高度數人性之考績決定,雖屬判斷餘地之範疇,惟司法機關仍得就是否有濫用裁量權一事(如認定事實違誤)進行審查,並撤銷原處分。因此,考績決定並非司法判斷之禁地。

第二,蔡文認為,其曾在每月會務會議中提醒四次,承辦人之業務拖延,不論多長,均屬嚴重過失。惟本文以為,本於行政一體,如該承辦人無法達成該項行政業務,其直屬長官為何能容任此項重大法案拖延一年,為何而不進行業務移轉或業務指導,其所屬長官是否因此負考核監督不周責任,致當年度考績亦受影響,也啟人疑竇。還是該承辦人只是為了貫徹當年考試院關院長中的考試院所屬機關試辦強制百分之一考列丙等政策的替罪羊。是將其考列丙等時,是否考量與其工作能力無關之因素。不知保訓會是否有難言之隱?還是平庸之惡。

第三,蔡文認為,最高行政法院先射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後畫靶,得出本案最終判決之結論,其論理怠惰、草率。似影涉最高行政法院與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上下交相賊,而與憲法第八十條之法官獨立原則未盡相符,容有誤解。

第四,蔡文以為,本件判決已使保訓會作為行政救濟機關之威信,蕩然無存。本文以為,此一說法似屬浮誇。畢竟,作為公務人員人事行政之救濟機關,保訓會的威信係建立在公務人員的信賴上,並不會因為單一個案判決的勝敗而受影響。

第五,蔡文認為,保訓會審理本案的程序嚴謹且審理考績案件經驗豐富,並認為當事人是否具備法律專業、熟稔保障業務,並利用網路管制漏洞,私下接觸本案機關內部資訊提辯,行政法院明知而不査,進而懷疑判決之公平性。首先必須說明者,保訓會審理本案的程序是否嚴謹,其不同意見書之存否,相信自有公斷。當事人利用本身專長維護自身權益,究竟有何不妥,尚待蔡文進一步明示。另考績案件絕大部分的卷證資料,均掌握於機關手中,於訴訟上之武器平等而言,顯對機關有利,當事人利用網路管制漏洞,私下接觸本案機關內部資訊,顯係不得已而為之。畢竟,行政訴訟未如民事訴訟設有舉證責任倒置之規定,以衡平機關與當事人之舉證責任。退步言之,縱然係機關內部資料,亦僅屬洩密之另案,與本案無涉,以此論斷本案判決之公平性,似有未洽。

最後,行政法院的這一巴掌,所透露的恐怕不是蔡文所說的裁判品質,而是保訓會長期追求數字績效的機關文化,及將公務人員與機關間自限於特別法律關係之中,而未逐步深化兩公約及性別主流化等議題,才是最大的隱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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